扬中市国有资产授权管理暂行办法

扬中市国有资产授权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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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扬中市国有资产授权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一、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规范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行为,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和省政府《关于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审批办法的通知》及《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权经营管理范围为经省政府批准拥有国有资产投资主体资格,并授权其经营国有资产、国有股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称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是我市国有资

2、产经营公司的出资者。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对国有资产实施监督与管理。二、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按“三个层次”模式运作。第一层次: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对全部国有资产实现宏观管理。并按投入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审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章程、国有资产资本变动等重大事项;决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和资产重组;制定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保值增值等经营考

3、核奖惩办法、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是市国资委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国有资产所有权管理的日常工作,具体实施市国资委上述各项审批、考核和管理工作,以7及市国资委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二层次: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在授权经营范围内主要从事资产经营,盘活存量资产,集聚优质资产;发挥资产营运功能,高效运作,实施国有资产结构调整;承担授权经营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对其投资企业行使国有资产出资者职能,按其投入的资本额享有出资者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三层次:国有资产经营

4、公司所投资的企业。企业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实现出资者利益的最大化。三、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设立第五条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设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按照《公司法》规定设立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机构;(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三)经营业务以资产经营为主。(四)以产权为纽带建立规范的母子公司管理体制。(五)市国资委批准其公司章程。第六条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本的来源:(一)政府注入的资本金;(二)存量国有资产的无

5、偿划拨;(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四)政府债权或股权的划拨;(五)国有资产收益的再投资;(六)政府批准的其他资本来源。第七条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在持续经营期间,对注册的国有资本除依法转让外,不得抽回。第八条凡与政府部门脱钩的国有企业及其国有股权,遵循政企分开的原则,应划拨或委托给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经营,政府职能部门不再代行出资者职能。7第九条设立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申报材料、申报程序及审批办法,按照《省政府关于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审批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1]32号)的规定办理。四、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织

6、结构第十条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应依法制定议事规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职,规范运作。第十一条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要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董事会制度。董事会对市国资委负责,行使《公司法》规定的各项职权,执行市国资委决议,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第十二条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各项职能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会对市国资委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依法设置经理。经理对董事会负

7、责,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职权及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四条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董事长与经理原则上应分设。公司经理和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五、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职权与义务第十五条市国资委授权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三)决定公司的债券发行第十六条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职权:7(一)对其投资企业按出资额享有重大经营决策权、资产收益权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等出资者权利;(二)按产权关系决定或参与其投资企业的组织机构调整、资产重组、企

8、业公司制改造、股权变动等;(三)依法向其投资企业推荐或委派董事、监事;(四)对全资子企业和控股企业委派管理人员;(五)依法收取投资收益;(六)享有法律、法规及市国资委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七条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义务:(一)完成国有资产经营计划和责任目标,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二)按规定上缴国有资产收益;(三)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四)接受市国资委的管理、监督和考核;(五)承担法律、法规及市国资委规定的其他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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