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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确的逻辑经验推证是审案的关键 蔡伟 裁判要旨 产品质量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按照双方提供的检验报告及专家证人的证言,法官要作出判断,需要一个重要的个案逻辑经验推证过程。 案情 2001年6月15日,丰都盐业公司向重庆索特公司购进了320吨索特加工盐。同月28日,郎广荣从丰都盐业公司购进了该批索特加工盐5吨。数十日后,郎广荣发现自己加工的榨菜变为褐黑色。郎广荣遂于2001年10月18日诉至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丰都盐业公司及重庆索特公司赔偿加工的榨菜损失。2001年12月3日,丰都县法院依法委托国家轻工业井矿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对
2、样盐进行了检验,该中心同月4日出具检测报告,结论为:根据GB5461-2000标准检验,委托样品所检项目氟含量达标准规定要求;亚铁氰根含量5次平行测定分析结果差异较大,各次测定结果均超出标准规定要求,表明样品中添加的亚铁氰化钾极不均匀,离散度大。同时从来样的外观检查,可见数粒黄色结晶物,经检验为固体亚铁氰化钾。检测专家在对该报告的说明中称样盐中的晶体亚铁氰化钾为固体添加。另查明,重庆索特公司在生产工艺中添加亚铁氰化钾采用湿法加入而非固体添加。2002年5月22日,丰都县法院委托丰都县质量技术检测中心对郎广荣加工的榨菜进行了检测,结论为:该批榨菜
3、的重量为143.15吨,经抽样检验,菜块色泽已变为褐色,不符合GB/T1011-1998标准的要求,为不合格榨菜。 裁判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认为,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郎广荣购买的索特加工盐,经检验其亚铁氰化钾含量超标,该产品存在缺陷。榨菜变褐色与加工盐中亚铁氰化钾含量超标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目前很难用仪器作出直接的检测结论。本案中,二被告的举证能力因其具有的盐业专门知识明显强于原告,且原告出示了丰都片区不同方位的数名榨菜加工户因向丰都盐业公司购买其于2001年6月15日购进的320吨索特加工盐
4、加工的榨菜后变褐色的证言。结合在丰都三合实业有限公司提取正常色泽的榨菜加入抽样的索特加工盐后变褐色的事实,应推定原告加工榨菜变褐色与索特加工盐中亚铁氰化钾含量超标有因果关系。二被告虽出示了重庆索特公司2001年6月8日检验报告,国家轻工业井矿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监督检验、抽样检验的报告,但未能就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免责事由举证,因此,二被告应当承担产品质量导致的民事责任。丰都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重庆索特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郎广荣经济损失92859元,被告丰都盐业
5、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审判后,被告重庆索特公司、丰都盐业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郎广荣在丰都盐业公司购买了5吨重庆索特公司生产的索特加工盐用于榨菜加工的事实属实。丰都盐业公司与重庆索特公司作为销售者与生产者本应对产品质量所致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缺陷产品所致纠纷中,被损害方应就投入流通的产品存在缺陷、使用产品导致了损害、产品缺陷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要件承担举证责任。销售者与生产者应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从郎广荣已开封的半袋盐中提取的样盐经检测虽亚铁氰化
6、钾超标,但该样盐中的亚铁氰化钾属固体添加,与重庆索特公司的生产工艺不符,不能排除人为添加的可能,故郎广荣所举示的证据尚不能充分证明丰都盐业公司出售的索特加工盐在出售时存在产品缺陷。现虽有一些榨菜加工户存在榨菜变色而致损害的情形,但也有许多使用了同批次索特加工盐的榨菜加工户未出现榨菜变色的情形,而榨菜变色又存在多种可能。依据现有的检测手段,无法鉴定榨菜变色是否系加入的索特加工盐所致。故郎广荣所受的损害与使用的索特加工盐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遂作出如下判决:一、撤销丰都县人民法院[2003]丰民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二、驳回郎广荣的
7、诉讼请求。 本案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检察机关抗诉称,本案系缺陷产品致人损害,属特殊的民事侵权责任,依法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重庆索特公司应对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即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及其主张的送检样盐不为重庆索特公司生产承担举证责任;丰都盐业公司应当对自己在销售索特产品过程中无过错及其主张的样盐中的固体亚铁氰化钾为郎广荣添加,即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损害承担举证责任。而郎广荣已就在丰都盐业公司所购索特加工盐存在质量缺陷、使用质量缺陷产品导致了损害、产品缺陷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要件承担了应尽的举证责任
8、,其证明达到了高度盖然的证明标准,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导致适用法律不当,判决错误。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是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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