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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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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刑事诉讼法笔记汪海燕第二阶段的必看法条:1、刑诉法典2、六机关、六部委的48条(重中之重,在一定程度上修正了刑诉法典)比如补充侦查只能在审查起诉和审判时适用。改变了刑诉关于补充侦查三次的规定。3、最高法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高法解释)是专家出题的重要法条依据。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建议上课点到的重点掌握。第二阶段也要做真题,做三遍以上。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基础)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1、刑事诉讼:知道就行。解决被追诉人的罪与罚问题。民事诉讼: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和财产纠纷。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
2、是民事诉讼,解决物质损失问题。2、刑事诉讼法,概念:3、狭义的刑事诉讼法:1979年刑诉法典,1979年发布,96年修订。4、广义的刑事诉讼法:与刑诉法律渊源对应。(1)宪法。(2)法典(3)其他法律,刑法,关于死刑复核,追诉时效等规定。律师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4)司法解释和其他相关解释。检察院和法院是狭义的司法机关。(5)行政法规、规章。(6)有关国际公约和条约。前提是我国签署和批准的,且非保留条款。刑事诉讼法的狭义与广义区分:(1)狭义的刑事诉讼法指79年制定、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典;(2)所有与刑事诉讼
3、有关的法律都是广义的刑事诉讼法。★6、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程序法vs实体法)刑诉的作用:第一层次:刑诉保障刑法得以正确实施(工具价值)第二层次:刑诉独立于实体法(独立价值)如:非法证据排出原则刑诉的独立价值:1、限制公权力2、保障人权3、增加裁判说服力,权威性(审判公开,回避制度等)二、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第1条、第2条)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57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
4、,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三、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1、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二者关系:二者并重,保障人权:1、通过惩罚犯罪,保障社会大众的人权;2、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核心,最容易是受到侵犯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3、保障其他诉讼人和参与人的权利,(证人,被害人,鉴定人,翻译人)2、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结果公正与过程公正。程序、实体,二者并重公安机关打张某
5、,张某说:那个东西是我偷的,(程序优先)公安机关打张某,张某说:那个东西是我偷的,我放到我家里,这个赃物可以作为作为证据使用,(这里是实体优先)程序价值:工具价值,保障实体正确实施。独立价值,控制权利保障人权。3、诉讼效率与公正的关系:公正优先,兼顾效率如: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简易审,调解,和解四、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目的、价值、结构、职能)目的: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强调秩序。结构:控、辩、审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等腰三角】职能:三个基本职能:审判、控诉、辩护。第二章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
6、关依法行使F3: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1、公安机关=狭义的侦查(破案)+拘留+执行逮捕+预审(有侦查权的机关或部门)有侦查权的机关或部门(6个):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安、监狱、军队保卫部门、海关走私侦察机关(双重领导)。法院没有侦查权、只有建议补
7、充侦查权。法院没有刑事拘留决定权利,2、检察机关=狭义的检察(诉讼监督)+批准逮捕+提起公诉+自侦+决定逮捕3、法院:审判权+决定逮捕(审判阶段)57依法行使审判权;专属原则(任何机关不能行使)二、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程序无效: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非法言词证据排除。★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只包括法院、检察院,不包括侦查机关;所谓独立是相对的,指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的干涉(要受到共产党领导,和权力机关的监督);人大、人大常委会可以干涉,但不能行使。→法院独立是指:某一个法院的独立,外
8、部独立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内部独立于上级法院。(因为法院的上下级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体现在二审,再审,死刑复核。且此种监督表现为事后监督,即必须在一审审判结束后按法定程序进行监督);不是合议庭独立,是一种集体独立。因为重大疑难案件合议庭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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