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中区航务管理处行政征收责任清单

内江中区航务管理处行政征收责任清单

ID:18857159

大小:45.0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8-09-22

内江中区航务管理处行政征收责任清单_第1页
内江中区航务管理处行政征收责任清单_第2页
内江中区航务管理处行政征收责任清单_第3页
内江中区航务管理处行政征收责任清单_第4页
资源描述:

《内江中区航务管理处行政征收责任清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内江市市中区航务管理处行政征收责任清单序号1权力类型行政征收权力项目名称船舶港务费、登记费的征收实施依据交通部、财政部《关于发布港务费收支管理规定的通知》交财字[1990]56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条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调整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川交生〔1993〕263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91号)四川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公布船舶国

2、籍证书等水上安全监督收费的补充通知》川价字非〔1996〕18号。四川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公布船舶国籍证书等水上安全监督收费的补充通知》川价字非〔1996〕18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船员考试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2717号)。责任主体安全股、办公室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核责任:按照航务海事发展规划和政策,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船舶建造的审核意见,组织验船师进行

3、检验。(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3—责任事项依据交通部、财政部《关于发布港务费收支管理规定的通知》交财字[1990]566号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条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调整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川交生〔1993〕263号)国

4、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91号)四川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公布船舶国籍证书等水上安全监督收费的补充通知》川价字非〔1996〕18号。四川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公布船舶国籍证书等水上安全监督收费的补充通知》川价字非〔1996〕18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船员考试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2717号)。2同上。3.同上。4.同上。5.同上。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32-2177313—3—内江市市中区航务管理处行政征收责任清单序号2权力类型行政征收权力项目名称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的征收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七条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一)建造或者改建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二)营运中的船舶,申请定期检验;

6、(三)由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的,申请初次检验。第二十二条船舶检验机构实施检验,按照规定收取费用。收费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川价字费〔1998〕160号)责任主体安全股、办公室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核责任:按照航务海事发展规划和政策,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

7、同意船舶建造的审核意见,组织验船师进行检验。(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七条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一)建造或者改建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二)营运中的船舶,申请定期检验;(三)由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的,申请初

8、次检验。第二十二条船舶检验机构实施检验,按照规定收取费用。收费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川价字费〔1998〕160号)2同上。3.同上。—3—4.同上5.同上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