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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5
《学术、教育或专为网路研发实验目的之电信网路设置使用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法规名称】 学术、教育或专为网路研发实验目的之电信网路设置使用管理办法【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3-10-03【效力属性】 已修正【正 文】学术、教育或专为网路研发实验目的之电信网路设置使用管理办法 第1条 本办法依电信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办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学术、教育电信网路:指供学术、教育使用,并符合第五条第一项所定目的而设置使用之通信网路。 二实验研发电信网路:指供实验研发使用,并符合第五条第二项所定目的而
2、设置使用之通信网路。 三管理者:指依本办法自行设置学术、教育或实验研发电信网路之一部或全部电信设备,并经主管机关核准发给执照者。 四用户:指向管理者注册登记或与其订定契约,使用管理者提供之电信网路服务者。 第3条 申请设置使用学术、教育电信网路者,应先经学术、教育之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后,始得向交通部电信总局(以下简称电信总局)提出申请。 学术、教育或实验研发电信网路应经电信总局核准后,始得设置;取得执照后,方得使用。 第4条 电信总局为审查学术、教育或实验
3、研发电信网路之设置申请案件,得设审查小组。 前项审查小组之设置作业规定,由电信总局定之。 第5条 设置使用学术、教育电信网路之目的,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支援教学、学术或研究之应用。 二建构学术、教育电信网路,提升学术水准,促进研究发展。 三整合学术或教育等电信网路资源。 设置使用实验研发电信网路之目的,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测试电信网路系统相关设备之型式认证所需技术。 二开发或测试各类电信网路之通信或加值服务,以研拟服务之种类及内容或评估服
4、务之商业价值。 三研究、发展或测试电信网路系统之技术或相关设备,以因应技术研发之需要。 第6条 申请人或管理者不得利用所设置之学术、教育或实验研发电信网路提供之电信服务有营利、违法经营电信业务或有任何足致社会大众误认其为电信事业之行为。 申请人或管理者提供学术、教育电信网路之各项电信服务,不得向用户收取任何费用。但为分摊网路建设或维运成本者,不在此限。 申请人或管理者提供实验研发电信网路之各项电信服务,不得向用户收取任何费用。但为确保用户不损坏并依约定期限归还管理者所交
5、付使用之设备,经双方约定所收取之设备保证金者,不在此限。 第7条 申请设置使用学术、教育电信网路者,以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为限: 一从事学术研究或主管教育业务之中央或地方机关。 二设有电信、无线电通信或资讯相关科、系、所之教育机构。 三从事电信网路、无线电通信等相关研究之公私立研究机构。 第8条 申请设置使用学术、教育电信网路者(作业流程如附件一),应检具下列文件各三份,向电信总局提出申请。 一申请书(如附件二)。 二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文件。
6、 三设置计划书(应检附唯读光碟片乙份,电子档案应以PDF格式制作,若使用非上述格式制作时,申请人应无偿提供合法版权之解读软体、硬体设备及其安装、操作之说明各三份)。 依前项规定检具之文件,不予退还。 第9条 前条第一项第三款之设置计划书,应采A4直式横书格式,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设置目的及效益。 二研究项目及方法。 三提供之服务内容。 四设置地理范围、设置使用期限、用户使用条件、网路建设或维运成本之费用分摊方式及其理由。 五用户使用规章或契约。
7、 六网路通信方式、系统架构图;如与其他网路互连时,应附其互连架构图并说明其理由。 七网路系统建设计划、时程及预估经费。 设置使用学术、教育电信网路时,如须使用无线电频率者,其设置计划书内应载明并检具下列事项,经审查合格后,由交通部核配之: 一频率指配申请表(如附件三)。 二无线电频率运用计划。 三空中介面规范。 四防干扰之必要规划。 五电波涵盖区域范围。 申请书或设置计划书应载明事项不完备者,经通知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补正而仍不完备者,不予核准。
8、 第10条 申请设置使用学术、教育电信网路之案件,由电信总局就下列项目审核: 一设置目的及效益。 二设置地理范围、设置使用期限、用户使用条件或用户人数、网路建设或维运成本之费用分摊方式或设备保证金收取方式及与公众网路互连 之合理性。 三网路建设及建设时程之可行性。 四对我国学术水准、教育普及或电信产业发展的贡献度。 五网路稳定度、安全性及管理者维运能力。 六计划书是否违反本办法所定事项。 申请设置使用学术、教育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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