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草原防火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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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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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草原防火办法 甘 肃 省 草 原 防 火 办 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草原防火工作,预防和扑救草原火灾,保护草原资源,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林区和城市市区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草原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单位领导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草原防火专项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

2、人民政府应当成立草原防火指挥部,指挥部办事机构设在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草原防火日常工作。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领导、组织草原火灾的指挥、扑救、调查,安排部署草原防火措施,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防火工作。     (二)发布草原火警预警信息,决定启动和停止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协调落实草原火灾扑救的物资调配、交通运输、经费保障等事项。     (三)研究处理其他有关草原防火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防火工作,其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草原防火的监督检查、火情监测、信息收集和技术

3、培训等,对违反草原防火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调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草原防火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防火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建立乡村义务扑火队伍。    第七条 省草原防火指挥部应当建立草原防火专家信息库,成立应急专家组,为火灾扑救工作提供决策咨询。    草原防火重点市州、县市区也应当成立相应的草原防火技术组织。     第八条 经营或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使用范围内承担草原防火责任。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草原防火宣传

4、教育,提高公民的草原防火安全意识。在草原防火区及其交通要道设立草原防火宣传牌和警示牌。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草原防火公益宣传。草原区的学校应当开展草原防火宣传教育。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预防草原火灾、报告草原火情、保护草原防火设施和参加扑救草原火灾的义务。但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和老年人扑救草原火灾。第二章 草原火灾的预防    第十条 省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根据草原的分布范围和火灾发生的危险程度,将全省草原划分为极高、高、中、低四个等级的草原火险区。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根据上级

5、草原防火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草原防火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草原防火规划的要求,加强草原火情瞭望和监测设施、防火隔离带、防火道路、防火物资储备库(站)等基础设施建设,配备草原防火交通工具、灭火器械、观察和通信器材等装备,储存必要的防火物资,建立和完善草原防火指挥信息系统。     重点草原防火乡镇应当储存必要的防火物资,确保扑救草原火灾时所需物资的有效供给。     各级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站)库存的草原防火交通工

6、具、灭火器械、服装、观察和通信器材等装备,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扑救草原火灾时所需物资的应急保障。     第十三条 实施草原建设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草原防火设施的建设规划。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草原经营使用的具体情况划分草原防火责任区,确定草原防火责任单位,建立草原防火责任制度,签订草原防火责任书,定期进行草原防火检查。     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草原防火联防制度,确定联防区域

7、,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督检查,确保应急处置。     第十六条 在草原上进行爆破、勘察、探矿、架设(铺设)管线、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等活动,提供以下列材料,报省草原监理机构审批。具体实施时,应当将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报当地县级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备案。     (一)申请书;     (二)所在地县市区草原防火主管部门的核查意见;     (三)征占用草原及工程建设批准文件,实施单位、个人的有效证件;     (四) 草原灭火设备配备情况及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五)草原使用者或者承包经营者同意实施的证明;     (六)自然保护区内的还需提供

8、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的意见书;     (七)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的证明;     (八)三名以上草原防扑火技术培训合格人员。     第十七条  本省草原防火期为每年十月一日至第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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