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树荣等与邵林川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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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侠客在线lawbingo李树荣等与邵林川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云高民再终字第7号抗诉机关: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树荣。诉讼代理人卢刚、贾梅,北京市高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云南利康药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焰,董事长。诉讼代理人毕志荣,云南标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邵林川。诉讼代理人吕翔,云南南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申诉人李树荣、云南利康药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康公司)与被申诉人邵林川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中级人

2、民法院于2010年4月28日作出(2010)昆民五终字第2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树荣、利康公司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2年3月13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云检民抗(2012)30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2年4月14日作出(2012)云高民抗字第8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雪萍、冯义勇出庭。申诉人李树荣的委托代理人卢刚、贾梅,利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毕志荣,被申诉人邵林川及其委托代理人吕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五华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9月26日,经云南省工商行政

3、管理局批准,利康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黄波,注册资本为100万元,该公司章程载明:公司股东为邵林川、李润贤、黄波、李莺、陈翠萍。五名股东出资额分别为20万元,各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云南云岭会计师事务所对五名股东的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出具了验资报告予以确认。1999年10月20日,利康公司补写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邵林川交来入股资金20万元。工商变更登记档案显示,2003年5月,在向工商管理部门提交了“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出资额转让完毕证明”等文件后,利康公司股东变更为陈翠萍、李树荣。邵林川在利康公司享有的20%股份

4、亦转让给了李树荣。经云南天禹司法鉴定中心天禹司鉴字(2007)第1232150号文件检验鉴定书确定,该变更登记档案材料内“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出资额转让完毕证明”等文件内邵林川的签名不是本人所签。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2008)司鉴字W-023号文件检验鉴定书确认,股权转让协议、出资额转让完毕证明文件内邵林川的签名不是本人所签。法律侠客在线lawbingo2008年11月4日,邵林川向法院起诉称,1999年5月,利康公司成立,公司章程及相关文件约定:公司的议事或重大决策形式为公司股东会,股东会由执行董事或者其指定的股东主持,包括公司章程修改等重大决议必须

5、经公司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议记录经出席股东或者代理人签字后生效。利康公司成立之初,黄波被推选为法人代表,自己被推选为监事。2000年公司经营尚好,并进行了分红。黄波当时在其他单位工作,对公司的经营无法全权负责,故委托自己处理公司的相关事宜。由于公司需要进一步发展,经股东协商暂不分红,待公司有了资金积累后再分红,之后,公司发展一直很好。2004年底,股东再次提出分红事宜,陈翠萍提出公司准备征地添置固定资产,分红问题能否再议,股东均表示同意。2007年6月,因利康公司与邵林川发生诉讼,在邵林川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取工商登记档案时才发现,邵林川所持有20%

6、的股份在2003年5月28日,被李树荣夫妻伪造股东会决议等一系列文件占为己有,而且,在2002年陈翠萍采取同样的手段,将另一股东黄波的股份也占为己有。请求:判令李树荣停止侵权,返还20%的股份并恢复至侵权行为之前的状态。李树荣、利康公司答辩称,邵林川与李树荣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合法有效。邵林川自公司成立之初到股权转让完毕,股东会决议一般都是以盖章为准。另外,公司的股权变更发生在2003年,邵林川却在2008年才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同时,虽然公司章程记载了邵林川系公司股东,但其至今未出资到位。应驳回邵林川的诉讼请求。五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关于邵林川股东身份的确定。从公

7、司注册登记档案材料反映出,邵林川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额,为利康公司合法股东。关于举证责任的问题。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李树荣、利康公司主张邵林川将其所有的利康公司20%的股份转让给李树荣,两被告对上述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从现有证据来看,在2003年5月向工商管理部门提交的材料中,“邵林川”签名不是本人所签,两被告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在上述股权转让文件中签名之人得到了邵林川的授权,故两被告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上述股权转让行为因不是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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