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生筏检修站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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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救生筏检修站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海船检[2001]728号2001年12月18日中国海事局各船检管理处,各救生筏检修站:现将《救生筏检修站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救生筏检修站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气胀式救生筏检修站(以下简称“筏站”)的监督管理,确保筏站的检修质量,根据国际海事组织(IMO)《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修正案、交通部《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称“中国海事局”)是筏站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其设在各地的船舶检验管理处依照主管机关确定的职责负责实施本规

2、定。受中国海事局委托,天津船舶检验管理处负责全国筏站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经中国海事局认可的从事气胀式救生设备检修工作的筏站和检修人员。第二章筏站管理第四条筏站应按照中国海事局认可的标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采取有效措施对检修工作中的各个工作环节、工作步骤实施有效控制。第五条筏站的所有检修工作应形成并建立检修质量记录及检修档案。第六条筏站应满足国际海事组织(IMO)第A.761(18)号决议《气胀式救生筏检修站认可条件建议案》及其修正案的要求。第七条从事检修工作的场所应符合救生筏检修站认可条件的要求,已检修的筏和待检修的筏应分别存放。第八条危险物品、爆炸物品的存放应

3、满足当地有关部门的管理要求。过期备品的存放和处理应进行登记,如系被有关单位回收,应保留回执。第九条筏站应有足够的检修工具和测试仪器,并处于随时可用的状态。测试仪器应具有有效的仪器校验合格证书。第十条筏站对气胀式救生筏及其它救生设备进行相应的试验时,应做好记录备查。第十一条筏站应保证所使用的检修手册由气胀式救生筏制造厂直接提供,并采用最新版本的检修技术标准。第十二条筏站在本次检修前应取得上次检修记录。在检修中如果发现上次检修存在检修质量问题应做好记录,并立即上报所在辖区的船舶检验管理处。第十三条筏站应在经中国海事局认可的工作场地、业务范围内开展检修工作,禁止委托或转让检修业务。如果

4、认可证书所载明的各项内容发生变动,应经所在辖区的船舶检验管理处审核后报中国海事局核准签发新的认可证书。第十四条船舶检验管理处依据相应的国际公约、国内法规及中国海事局的有关管理规定,对筏站进行不定期检查,并在其认可证书有效期内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审核。第十五条筏站应按下列要求接受船舶检验管理处的不定期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一)随机抽取待检修的气胀式救生筏进行现场打开检查;(二)对已检修的气胀式救生筏随机抽取一个现场打开检查;(三)对已检修的气胀式救生筏视情况随机抽取一个进行抛投试验。第十六条持有中国海事局认可证书的筏站应在其证书到期前3个月向所在辖区的船舶检验管理处提出再认可申请。

5、第十七条自2002年3月1日起各筏站应使用中国海事局认定的筏站管理系统软件建立气胀式救生筏及其它救生设备检修数据库。所有检修证明、记录等应使用中国海事局统一印制的防伪专用纸。所检修的每一个气胀式救生筏及其它救生设备以及检修证明、记录应按附件一、附件二的规定进行编号。第十八条筏站应在每年1月1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或软盘等有效方式,向所在辖区的船舶检验管理处上报上一年度气胀式救生筏及其它救生设备检修情况。各船舶检验管理处将有关数据汇总到天津船舶检验管理处。第三章检修人员管理第十九条从事气胀式救生设备检修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检修人员”)应按本规定的要求进行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第二

6、十条检修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由中国海事局统一印制,由中国海事局认可或指定的培训单位签发,各船舶检验管理处负责确认并备案。第二十一条申请取得资格证书的检修人员应隶属于一固定的并经中国海事局认可的筏站,并由筏站统一负责向所在辖区的船舶检验管理处申请办理资格证书。第二十二条申请取得资格证书的检修人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一)完成中国海事局认可的气胀式救生设备检修通用理论培训和通用实际操作培训,并通过相应的考试;(二)完成至少由一家经中国海事局认可的救生筏制造厂组织的救生设备检修特殊培训;(三)在持有中国海事局认可的资格证书的检修人员的指导下连续从事气胀式救生筏检修工作

7、6个月或检修50个气胀式救生筏,并通过船舶检验管理处组织的考核。第二十三条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4年,资格证书到期前六个月应申请换发新的资格证书。第二十四条申请换发新的资格证书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一)在其证书有效期内至少负责检修50个气胀式救生筏;(二)在其证书有效期内检修工作质量良好,无不良记录;(三)完成中国海事局认可的知识更新培训并了解所检修气胀式救生设备的最新技术。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生效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或中国船级社签发或确认的气胀式救生筏检修证书的检修人员,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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