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企业所得税法》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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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旧《企业所得税法》之比较   《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税法将取代1991年4月9日公布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旧外税法)和1993年12月13日公布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旧条例)。现对这3部法规涉及的纳税人、税率、扣除、税收优惠等相关法律条文的盘点和梳理,以供大家学习参考。    1.纳税人    ◆旧条例: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主要包括:   (1)国有企业;   (2)集体企业;   (3)私营企业;   (4)联营企业;   (5)股份制企业;   (6)有

2、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旧外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    ◆新税法: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

3、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而是对投资人或合伙人征收个人所得税。    2.税率    ◆旧条例: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3%。    ◆旧外税法: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    ◆新税法: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

4、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应纳税所得额    ◆旧条例:企业,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条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    (1)生产、经营收入;   (2)财产转让收入;   (3)利息收入;   (4)租赁收入;   (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6)股息收入;   (7)其他收入;    ◆旧外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

5、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额。    ◆新税法: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

6、幷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4.扣除    ◆旧条例: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下列项目,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扣除:    (1)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

7、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2)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计税工资的具体标准,在财政部规定的范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3)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百分之十四、百分之一点五计算扣除。   (4)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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