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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4
《某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兽医实验室质量手册(doc)-质量手册》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第一章辽宁省兽医实验室质量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辽宁省兽医管理条例》、《国际动物卫生法典》,以及《动物疾病诊断试验和疫苗标准手册》等有关规定,特制订《辽宁省兽医实验室质量认证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辽宁省境内各级动物防疫机构的兽医实验室(动物疫病诊断监测中心)均需依据本《办法》申报认证。未通过质量认证的兽医实验室,不能承担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诊断和监测任务,不能出具动物疫病诊断报告。第三条辽宁省畜牧局负责全省兽医实验室质量认证工作,负责修订《辽宁省动物疫病诊断监测实验室标准》。第四条市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内市、县级兽医实验室质量
2、认证的初审和预检工作。第二章申报与审查第五条申请质量认证的兽医实验室,需满足以下条件:1.兽医实验室达到《辽宁省动物疫病诊断监测实验室标准》(辽牧发[2002]44号)及补充通知(辽牧发[2002]50号)的要求。2.兽医实验室处于一个相对独立或封闭的区域,并与其它区域之间建有屏障或缓冲区。实验室布局合理、结构安全、防护设施齐备。3.仪器设备齐全。除满足《辽宁省动物疫病诊断监测实验室标准》中的要求外,还应配备抑菌圈测定仪、菌落计数器、台式高速冷冻离心机、自动洗板机、微型振荡器、二氧化碳培养箱、真空检测仪、消毒液机、解剖台及器具、焚烧炉、半自动生化分析仪。所有规定的仪器设备安装调试后
3、,应全部处于工作状态,功能和型号达到省规定的标准。4.动物疫病诊断监测程序标准规范,符合OIE、国家及行业要求,使用省统一制定的检验监测记录和报告书。5.实验人员通过省级技术考核,取得实验员资格,并在省动物防疫站备案。6.严格执行辽宁省兽医实验室14项规章制度,并实行公示。建立健全重要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建立动物疫病、实验人员、仪器设备、科研档案。规定的记录、档案,要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整理成卷,统一归档。7.建立兽医实验室质量管理手册,并按照手册要求,逐项落实。第一条具备认证条件的实验室可提出认证申请,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1.辽宁省兽医实验室质量认证申请表(附件一)。2.实验室建设总
4、体报告。内容包括实验室人员、基础设施、仪器设备、记录档案、日常管理、实验室运转等方面情况。3.实验室建筑平面图,需注明实验室四周建筑、内部设置、无害化处理设施、污水处理系统、建筑面积等。第二条初审和预检。申请单位将申报材料上报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收到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人员对申请单位进行预检,并按要求填写预检表(附件二),预检通过的,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于10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上报省畜牧局,对未通过预检的,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通知申请单位,限期整改,重新申报。第一条省级审查。省畜牧局在收到申报材料后,20
5、个工作日内,由《辽宁省兽医实验室质量认证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审查通过的向其所在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现场检查通知书”,确定检查日期和现场检查专家组成员,对审查未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限期整改,重新申报。第一章现场检查第二条辽宁省畜牧局组成现场检查专家组对受检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专家组由5人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专家组成员由省兽医实验室质量认证委员会确定。第三条现场检查内容 1.专家组成员听取受检单位关于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方面的全面汇报。 2.专家组就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方面进行提问和技术考核,对实验室人员进行现场技术考核。 3.专家组按照现场检查登记表(附件三)逐
6、项考核,详细记录。第四条 专家组要本着严肃、认真、科学、公正的原则进行全面考核,如实记录检查情况,认真填写现场检查登记表。第五条 受检单位应提供相应的资料,如实汇报有关情况,并指派专人负责。第六条 检查过程中,组长可以召集临时会议,听取各检查人员汇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充分讨论,必要时应当听取申请单位的陈述及申辩。第七条 检查完毕,专家组及受检单位对现场检查登记表要当场签字、盖章,然后由专家组封存带回。专家组对检查结果当场不下结论,不加评说。第一章审批与发证第十五条 现场检查结束后,专家组要客观、如实地撰写现场检查报告,准确描述检查情况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对检查结果做出“合格”和“不合
7、格”的综合评定意见,报省畜牧局审议。第十六条 《辽宁省兽医实验室质量认证委员会》对现场报告进行审议,并下达认证结论,对通过认证单位颁发由省畜牧局统一监制的《辽宁省兽医实验室质量认证合格证书》和牌匾,对不合格的单位,提出限期整改意见,书面通知受检单位。第十七条 实验室质量认证材料,统一在省动物防疫站归档管理。第十八条 《辽宁省兽医实验室质量认证合格证书》有效期三年,到期后重新核发。第十九条 通过质量认证的兽医实验室要严格按照省动物防疫工作部署,开展辖区内的动物疫病诊断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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