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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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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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修改对照稿)(斜体下划线为删除部分;黑体为增加部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促进家庭幸福,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具有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户籍的人口公民和在本市行政区域居住的流动人口中国公民应当遵守本条例。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将人口计划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

2、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制度和目标管理责任制。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成效应当作为考核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第五条市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人口和本市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区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及相关规定,负责本辖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组织实施和监

3、督检查本辖区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第六条 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卫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文化、规划和国土、住房和建设、出租屋租赁综合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依照本条例及相关规定,具体负责本辖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社区工作站管理机构协助街道办在本社区内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区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街道办征收社会抚养费以及实施行政处罚。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计划生育协会的组织建设,引导群众开展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4、、自我教育和自我监督。鼓励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成立计划生育协会。第八九条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居民委员会可以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自治公约,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内容之一。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九十条本市户籍人口和在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依法享有国家、广东省和本市规定的计划

5、生育服务待遇,应当接受有关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管理、检查,配合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采集工作。第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稳定和加强基层计划生育工作力量,保障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薪酬、养老待遇。第十十二条各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在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管理和服务服务和管理  第十一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及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并督促、落实

6、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制度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十二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出生缺陷预防和监测制度。医疗机构、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提供出生缺陷预防技术服务。第十三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婚前、孕前医学检查等免费优生健康服务制度,并加强宣传教育。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的本市户籍人口和在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按照规定享

7、受免费婚前、孕前医学检查和咨询指导和、随访跟踪等优生健康服务。第十四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新生儿出生、死亡报告制度和以及终止妊娠统计制度。医疗机构、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向所在地主管部门报告十四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和新生儿出生、死亡个案信息和以及终止妊娠的统计信息。主管部门、医疗机构、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对上述个案信息予以保密。第十五七条第一胎子女经本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病残儿,按照规定符合再生育条件且经市主管部门批准再生育的,应当接受

8、孕前和产前医学检查。第十六八条不得利用B超、染色体监测和其他技术手段严禁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胚胎、胎儿性别鉴定和;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严禁组织、介绍进行上述违法行为。鼓励对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上述违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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