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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3
《对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权及探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调研文章对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权的探析现行刑诉法对我国的审判方式作了重大改革,将传统的职权主义审判方式改为强调控、辩对抗式庭审模式,强化法院的中立地位。但却肯定了人民法院在新的审判方式下享有调查核实证据权。这一规定是公检法在刑事诉讼中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具体体现,也是法官审理案件对法律负责、对事实负责的重要依据。对法院的证据调查核实权进行研究,有利于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准确及时查明事实,客观公正的处理案件。一、关于调查核实证据权的法律规定刑诉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
2、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依法调查、核实证据时,发现对认定案件事实有重要作用的新的证据材料,应当告知检察人员和辩护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提取,复制后移送检察人员和辩护人。”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合议庭对于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该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第一百五十四条:“13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时,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人
3、员、辩护人到场。”上述法律对法院的调查核实证据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理论上,我们一般认为调查核实证据,是指合议庭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案件证据有疑问,且当庭难以查清,休庭后在法庭外进行的调查活动。法律作出这一规定,就是要通过法官庭外调查的补充形式,解除法官在当庭产生的疑问,核实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确保案件质量,及时有效地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二、法院调查核实证据的几个特点法院依职权进行庭外调查,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侦查活动及辩护律师的调查活动具有本质区别,它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1、中立性。在诉讼中,无论是控方当事人、还是检察机关
4、依职权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都须提供证明发生某种事实的证据,他们在收集证据时不可避免地带有或多或少的倾向性。同样,辩方(包括被告人、辩护律师等)为了自身利益,也只是收集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法院依职权对庭审中有疑问的证据进行核实时,必须保持中立性,坚持“以事实为根据”的法律原则。2、补充性。法院的调查核实证据是对控辩对抗式庭审模式的一种补充13,不得以此来代替侦查机关与辩护律师收集的活动。法院的审理活动应主要通过主持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来查明事实,正确地适用法律,从而作出正确的判决。3、确定性。法院通过庭外调查核实证据得出的结论
5、具有确定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收集证据是为了在法庭上揭露、证实犯罪,辩护律师在庭审前收集证据是为了在法庭上证实被告人无罪或罪轻,上述两类证据均需通过法庭认证来确定,不是最终的定案证据。我国刑诉法规定,只有经过庭审核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这种认定是法律意义上的最终认定,而法官调查核实证据的目的亦是运用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通过法庭调查来最终定案。三、法院行使调查核实证据权的几种情形在刑事审判实践中,法院一般在以下几种情形下行使调查核实证据权:1、控、辩双方对证明犯罪事实的某一重要证据有明确不同的意见,甚至出现了完
6、全相反的证据,法庭采取任何一方的证据都有疑问,且通过庭审又无法排除疑问。在此种情形下,合议庭就应行使调查核实证据权,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2、辩方对控方提供的用于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有疑问,申请法庭调查核实时,合议庭认为辩方提出的问题确实存在,且该问题又难以当庭查清,这需要休庭对有问题的证据进行庭外调查核实。133、控、辩双方对证据无分岐,但合议庭对案件中的证据存有疑问,而当庭又无法查清,为防止控、辩双方进行交易以规避法律的情况发生,这时法院完全可以行证据的调查核实权。四、对法院调查核实得来证据的处理对法院庭外调查核实得来证据如何处理
7、,我国法律没有具体的规定,各地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对此认识不一,处理方法也是各不相同,归纳起来大致有四种方法:一是法官对调查核实得来的证据不公开出示,直接作为依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二是法官在法庭上对调查核实得来的证据进行公开出示,并据此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三是法官在法庭上对调查核实得来的证据进行公开出示,出示后进行质证;四是法官对调查核实得来的证据按照有利于控方或辩方分成控方证据、辩方证据,并分别交给各自的主体,由控方或辩方在法庭上出示,然后进行质证。上述四种处理方法或基于法官在审判中主导地位,或基于调查核实证据的法庭调查性质,每种处理
8、方法都有一定的道理。相比较而言,我们认为第二种方法比较科学。这是因为,保留法院的调查核实证据权,旨在帮助合议庭及时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它在本质上是审判权的一种延伸。如果把法官调查核实证据等同于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的举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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