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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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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浅谈合同无效的认定原则 摘要:合同亦称契约。传统意义上讲,契约是交换关系及这种关系的载体,体现的是一种综合的互助和同构关系。现代意义上的契约,即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订立的,那么个人意志的表示是合同订立的前提条件,在合同确定的范围内,一切债权债务关系只有依当事人的意志而成立,即法律意义上所称的意思自治。意思自治不仅指当事人有为自己创设权利义务的自由,而且也指有不为自己创设权利义务的自由。
2、意思自治是一切合同成立的基础。笔者认为,坚持意思自治原则,是一定时期内,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合同效力的准则。符合当事人意愿的合同即为有效合同,否则合同则无效。 一、意思自治原则的起源和发展 意思自治原则的出现是与私有制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相联系的,是一定阶段商品经济的内在规律在民法上的反映,它来源于罗马法。19世纪初,意思自治原则在法国民法上典中得到确认,成为法国合同法中最重要基本原则,在长达一个世纪的历史长河中,意思自治原则在私法中一直被确立为神圣的、不可动摇的法律准则。意思自治原则从法哲学理论上看,是指人的意志可以依其自身的法则去创设自己的权利义务,其不仅有为自己创设权利义务
3、的自由,而且也有不为自己创设权利义务的自由。只要不影响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当事人有权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与他人签订合同,也有权以自己的意愿接受他人的条件签订自己愿意签订的合同,即具有订立合同和不订立合同的双重自由。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 意思自治的思想最早萌芽于古罗马法之中,“契约是当事人间之法律”是古罗马法中的精髓。在罗马法契约通常是遵循着固定的仪式来进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与自己缔约的对象,却不能选择契约所采取的形式。到古罗马后期,契约的仪式逐渐消失,意
4、思自治才得到充分的体现。公元2世纪,大罗马帝国的建立,随着《卡拉卡拉敕令》的颁布,加之受巴托鲁斯的《罗马法大全评论》的影响,意思自治原则在跨地区和国际契约中的地位受到了弱化。16世纪,随着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统一法律的需要,加之法国国际私法学者杜摩兰的出现,他在《巴黎习惯法述评》中提出应当统一各地的法律。在契约关系中,他主张应当使当事人双方都愿意使自己的契约受其支配的那个习惯法适用于契约,契约的各个方面的问题都应当按照这个法律来决定,如果当事人未明确选定适用于契约的法律,则根据其默示的意向来确定哪个法律适用于他们之间的契约。杜摩兰的当事人意思自治理论为近代私法第一原则的确立奠定了
5、基础,并提供了主要内容。 虽然,进入20世纪后,垄断时期的资本主义社会发生了重大变化,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干预逐步加强,其法制的中心观念,也逐渐由个人转向社会,“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契约自由”与“社会公正”发生冲突,意思自治原则在私法中的地位受到了影响。然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作为契约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有着深远的根源和悠久的发展历史,其内容的确定虽受各种不同因素的制约,但它一如既往的仍是私法中第一原则。随着社会状况和需求不断地变化,意思自治不仅是合同法中的原则,甚至在其他私法领域如婚姻家庭法中同样具有重要的地位。 二、意思自治原则是经济发展规律的必然要求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
6、100%回复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 意思自治原则,在过去的一个多世纪里,不管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一直是其私法的基本观念和法律准则。意思自治原则何以在私法中有如此重要地位,在于其反映了事物的内在规律性。 其一,意思自治,反映理性人的自然属性。私法领域的意志表示主要来自于个体的自然人,其有别于公法意志的体现。作为个体的自然人,首先反映的是其自然属性。任何一个人,都具有理性行为能力。理性行为能力不受内在的感情因素支配,其目的是实现利益和消费效能的最大范围。在生产、交换、消费过程中,
7、理性的人可以是具体的生产者、销售者、用户或消费者,他们处于商品交换的两端,追求最高利润、投入最低成本、获得最大效能,是作为个体人自然属性的必然表现。尊重意思表示自由是尊重个性张扬,充分发挥个体主观能动性的最好体现。 其二,法律上的人格平等要求意志自由为前提。经济主体之间只有人格平等、意志自由,其行为才是理性的。没有平等、自由的理性,契约就不能成立,即使外在因素的强加,使契约形成,其权利义务也难以实现,社会的发展也不会前进。只有当事人处于平等地位,契约的规定才不会发生倾斜,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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