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技术改造技术装备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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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量技术监督技术改造技术装备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质量技术监督技术改造技术装备项目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证项目的质量和技术水平,促进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质量技术监督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财行[2005]216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技术改造技术装备项目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提供专项补助经费支持,项目承担单位提供配套资金所实施的实验室设备更新改造和技术装备购置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技术机构,并具备项目

2、实施所必需的技术、软硬件设施和相关检测项目开发的能力。第三条技术改造技术装备项目的管理坚持“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加强管理、保证效益”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或抵顶地方财政预算拨款。第二章项目立项第四条技术改造技术装备项目的立项原则是:(一)适应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紧密结合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实际,为有效履行职能提供技术支撑的项目;13(二)为应对国际贸易技术壁垒,提高质监科技创新能力所开展的前瞻性、关键技术研究;(三)为保障人身健康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所开展的项目

3、;(四)总局确定的其他必要的技术改造技术装备项目。第五条技术改造技术装备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总局直属单位向总局提出,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申请的理由和必要性;(二)相关技术现状分析和技术指标;(三)项目主要内容及项目完成后达到的目标;(四)项目投资概算、经费测算标准和方法、经费来源;(五)项目实施方案、进度、拟购置的主要设备;(六)项目社会和经济效益分析;(七)其他必要的材料。第六条总局制定项目申报指南,

4、采取技术机构申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初审、总局评审的方式确定年度技术改造技术装备项目。(一)总局组织专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国家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确定并发布年度技术改造技术装备项目申报指南;13(二)符合条件的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向所属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总局直属单位提出项目申请,提交可行性报告;(三)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总局直属单位对所属技术机构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确定申报总局的技术改造技术装备项目;(四)总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审查确定年度计划;(五)总局主管

5、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承担单位所在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签订项目合同书,明确项目各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六)合同书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承担单位和责任人;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项目主要内容和任务;验收考核指标;实施进度计划;经费预算计划;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明确配套资金及来源,配套资金原则上不应低于总局下拨的项目经费。第三章项目实施和管理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组织实施,按进度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在项目实施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按照财政部和总局批复的专项

6、补助经费用途和要求,保证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必须接受省级(含)以上财政、审计和主管部门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13第九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总局直属单位负责项目具体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项目承担单位严格按合同要求如期完成项目建设,并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第十条对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仪器设备,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组织政府采购。第十一条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应纳入项目承担单位固定资产帐户并进行核算和管理。第十二条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出现重大情况变化,项目的目标、内容、进度、方案等确需变更、调整时

7、,必须由所在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总局直属单位向总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和调整。第十三条项目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将上年度项目完成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上报总局。跨年度执行的项目必须于每年的12月20日前上报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第四章项目验收第十四条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为依据,对项目达到的目标、应用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等做出评价。第十五条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及时向所在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材料:1.

8、验收申请报告;132.项目总结报告;3.项目验收相关的证实性材料。第十六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总局直属单位对验收材料进行审核,编制验收计划,报送总局。第十七条总局对验收材料和验收计划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确定验收专家组组成,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总局直属单位下达项目验收计划。不符合条件的,限期整改。第十八条总局统一负责组织项目的验收工作,必要时,可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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