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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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成都人大网日期:12年12月14日(2012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规划、设置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一)中心城区

2、;(二)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三)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四)工业集中发展区、农村新型社区等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五)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管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前款第四项所列区域范围,由区(市)县人民政府划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文字、图像、电子显示装置、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行为:(一)建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附属设施;(二)桥梁、广场、隧道等构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配套设施

3、;(三)道路、公共绿地、水域等公共开敞空间;(四)报刊亭、地名标志物、信息亭、电话亭、客运出租汽车停靠站点牌、公共汽车候车亭和停靠站点牌(桩)等市政设施;(五)其它可以承载户外广告的载体。利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通道等地下公共空间向不特定公众发布广告的,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应当符合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与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

4、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规划、建设、民政、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第二章规划与规范第六条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区(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市管高速

5、公路和国道、省道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县道、乡道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区(市)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后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对规划区内户外广告的总量和布局进行控制,确定允许和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路段、区域,并规划适量的公益广告点位。第八条市城市管理、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市城乡规划、市

6、容市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技术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第九条规划、城市管理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技术规范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第十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是城市管理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要依据。规划、城市管理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方便设置人、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第三章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

7、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危及建(构)筑物使用安全的;(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三)妨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四)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正常使用的;(五)影响消防救援的;(六)利用临街建筑物玻璃的;(七)利用建筑物屋顶的;(八)利用树木或者损毁绿地的;(九)法律、法规以及规划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禁止利用下列区域内的建(构)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附属设施设置户外广告:(一)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学校和医院用地范围内的;(二)在风景名胜区用地范围内的;(三)在文物保护单

8、位建筑控制地带以内的。禁止利用住宅楼及其附着地块、附属设施设置户外广告。属商住混合功能建筑物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规定和管理规约约定的前提下,利用经营性用房对应的外墙面设置户外广告。第十三条本市对户外广告公共载体使用权的出让,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四条占用城乡用地或者公共空间修建构筑物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在申请设置许可前依法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利用公共绿地和地名标志物、信息亭、公共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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