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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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法规培训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起重机钢丝绳保养、维护、检验和报废目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简述主要相关的变更内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

2、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由原来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时,需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提交安监部门,通过审核后方能进入下一步工作程序”变更为“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时,开展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即可”;“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变更为“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第一章总则(1--13条)第二章前期预防(14—19条)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

3、护与管理(20—42条)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43—61条)第五章监督检查(62—68条)第六章法律责任(69—84条)第七章附则(85—88条)共计:七章八十八条(较旧版减两条)概述1职业病定义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在职业活动中产生接触职业危害列入国家职业病范围2适用范围与劳动用工行为相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职业病防治活动控制最主要、危害最严重的职业病(法定职业病目录中)接触粉尘、放射性、有毒有害作业按照职业病名单实施管理适用于产生职业危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用人单位)第一章总则1建设项目管理第二章前期预防建设项

4、目业主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施工竣工验收职业危害预评价职业危害严重的项目三同时控制效果评价职业卫生技术机构介入职业卫生技术机构介入政府监督检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设立条件中对工作场所要求:1.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3.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与无害分开;4.有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6.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第二章前期预防2建设条件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修改)(修改

5、前: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第二章前期预防3相关变更条款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修改)(修改前: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

6、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修改)(修改前: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

7、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新增)第二章前期预防原第十九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删除)第二章前期预防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1、明确劳动工作过程中职业病防治要求2、明确用人单位在用人过程中保护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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