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售包装食品营养宣称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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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售包裝食品營養宣稱規範一、本規範係針對市售包裝食品「營養宣稱」中,對營養素含量之高低使用形容詞句加以描述時,其表達方式應視各營養素攝取對國民健康之影響情況,分為「需適量攝取」營養宣稱及「可補充攝取」營養宣稱二種類別加以規範。(一)需適量攝取之營養宣稱熱量、脂肪、飽和脂肪酸、膽固醇、鈉及糖等營養素如攝取過量,將對國民健康有不利之影響,故此類營養素列屬「需適量攝取」之營養素含量宣稱項目,其標示應遵循下列之原則,不得以其他形容詞句做「需適量攝取」營養宣稱:1.固體(半固體)食品標示表1第一欄所列營養素為「無」、「不含」或「零」時,該食品每100公

2、克所含該營養素量不得超過表1第二欄所示之量。2.液體食品標示表1第一欄所列營養素為「無」、「不含」或「零」時,該食品每100毫升所含該營養素量不得超過表1第三欄所示之量。3.固體(半固體)食品標示表2第一欄所列營養素為「低」、「少」、「薄」或「略含」時,該食品每100公克所含該營養素量不得超過表2第二欄所示之量。4.液體食品標示表2第一欄所列營養素為「低」、「少」、「薄」或「略含」時,該食品每100毫升所含該營養素量不得超過表2第三欄所示之量。5.食品標示表2第一欄所列營養素為「較…低」或「較…少」時,該固體(半固體)或液體食品所含該營養素量

3、與同類參考食品所含該營養素量之差距必須分別達到或超過表2第二欄或第三欄所示之量,且須標明被比較的同類參考食品之品名及其減低之量或其減低之比例數。17-6(一)可補充攝取之營養宣稱膳食纖維、維生素A、維生素B1、維生素B2、維生素C、維生素E、鈣、鐵等營養素如攝取不足,將影響國民健康,故此類營養素列屬「可補充攝取」之營養素含量宣稱項目,其標示應遵循下列之原則,不得以其他形容詞句做「可補充攝取」營養宣稱:1.固體(半固體)食品標示表3第一欄所列營養素為「高」、「多」、「強化」或「富含」時,該食品每100公克所含該營養素量必須達到或超過表3第二欄所

4、示之量。惟表5所列之食品應以每30公克(實重)做為衡量基準,其所含該營養素必須達到或超過表3第二欄所示之量;表6所列之食品應以每1公克(乾貨)做為衡量基準,其所含該營養素(膳食纖維除外)必須達到或超過表3第二欄所示之量,方得使用「高」、「多」、「強化」或「富含」之標示文字於表3第一欄所列之營養素。2.液體食品標示表3第一欄所列營養素為「高」、「多」、「強化」或「富含」時,該食品每100毫升所含該營養素量必須達到或超過表3第三欄所示之量或該食品每100大卡所含該營養素量必須達到或超過表3第四欄所示之量。3.固體(半固體)食品標示表4第一欄所列營

5、養素為「來源」、「供給」或「含有」時,該食品每100公克所含該營養素量必須達到或超過表4第二欄所示之量。惟表5所列之食品應以每30公克(實重)做為衡量基準,其所含該營養素必須達到或超過表4第二欄所示之量;表6所列之食品應以每1公克(乾貨)做為衡量基準,其所含該營養素必須達到或超過表4第二欄所示之量,方得使用「來源」、「供給」或「含有」之標示文字於表4第一欄所列之營養素。4.17-6液體食品標示表4第一欄所列營養素為「來源」、「供給」或「含有」時,該食品每100毫升所含該營養素量必須達到或超過表4第三欄所示之量或該食品每100大卡所含該營養素量

6、必須達到或超過表4第四欄所示之量。1.食品標示表4第一欄所列營養素為「較…高」或「較…多」時,該固體(半固體)或液體食品所含該營養素量與同類參考食品所含該營養素量之差距必須分別達到或超過表4第二欄、第三欄或第四欄所示之量,且須標明被比較的同類參考食品之品名及其增加之量或其增加之比例數。2.表7所列之食品不得標示「高、多、強化、富含、來源、供給及含有」等營養宣稱。一、需再經復水才可供食用之食品(例如:奶粉、果汁粉、發泡錠、咖啡…等),得以100公克固體或以依產品標示建議量調製後之100毫升液體之營養素含量作為「需適量攝取」及「可補充攝取」衡量基

7、準。二、當一產品有兩項或以上之營養素符合營養含量宣稱之條件時,得同時做此等營養宣稱,例如:「本產品為低脂高纖維」;「本產品為低脂肪○○,較一般○○低75%之脂肪」。三、凡本署未公告規範「需適量攝取」及「可補充攝取」的營養素,不得做「需適量攝取」及「可補充攝取」營養宣稱。四、凡本署公告規範「可補充攝取」之營養素,欲敘述該營養素之生理功能時,其所含該營養素之量應符合本規範一之(二)「可補充攝取之營養宣稱」中3及4之規定。五、本規範不適用於「形態屬膠囊狀、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健康食品」及「特殊營養食品」。17-6表1.第一欄所列營養

8、素標示「無」、「不含」或「零」時,該食品每100公克之固體(半固體)或每100毫升之液體所含該營養素量分別不得超過本表第二欄或第三欄所示之量。第一欄第二欄第三欄營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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