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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0
《青岛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报建须知》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青岛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报建须知目录一、基本常识1二、规划管理绿色通道8三、规划变更9四、遗失规划审查(批)文件的办理程序11五、规划审批、管理流程13六、规划审批、管理时限14七、政务办理大厅窗口服务电话15一、基本常识1、建设单位提交的规划报建申请书需使用带单位文头的A4型纸打印(以个人名义申请的建设项目除外),在标题中应明确工程名称与报建阶段(例如:关于项目名称工程报建阶段的申请),并注明提交资料的名称、数量、原件或复印件。(各规划报建阶段名称:规划选址、规划设计条件、划定规划控制线、控制性详规、规划方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方案、初步设计、基础提前开挖、施工图、建设工程规划
2、许可证、环境设计、外装饰方案、建筑拆除、规划验线、建筑单体验收、规划管理验收、各相应环节的规划变更、许可证延期、临时建筑、门面装修、招标文件备案、专家评审、规划指标审核等。)2、建设单位规划报建时,各类证、书、审查文件、协议等证明材料须持原件、复印件经窗口收文人员审核并加盖规划局“原件审核章”后,收取复印件作为有效的规划报建资料;为提高窗口报建效率、确保报建资料的真实性,建设单位报建前应将需提交的复印件备好,并在拟提交的复印件上逐页加盖报建单位公章。我局批复的各类审查(批)意见附图报建时须提交附图原件。审查中确需收取的原件资料,发文时退回建设单位。需在原件上标注规划变更事项的,建设单位必
3、须提交证书原件注明变更事项。3、报建人应持建设单位出具的法人委托书,按委托的权限进行规划报建活动,无法人委托或与法人委托的人员、事项、权限不符的,将不予受理及核发规划审查文件。为维护建设单位利益,规划报建人发生变更时,建设单位应及时书面告知我局15,否则,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自负。4、永久性建设项目的规划报建活动,报建人应持磁卡式“规划报建卡”进行。领取报建卡的人员应按时参加规划局网上报建知识学习及测试。“规划报建卡”遗失的,报建人登报声明后持建设单位法人委托书到市规划局政务办理大厅补办。5、建设单位规划报建时,申请的建设单位名称应与计划部门批复文件、土地和房产权属证明、相关部门审查(批
4、)意见等的单位名称一致。特殊情况名称不一致的,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规划报建。6、建设单位报建时,每一环节的规划报建阶段均以我局对该工程前一次审查(批)意见中明确的阶段为准。7、报建时要求提交的“相关部门审查意见”以上一环节规划审查意见中明确提出的部门为准;若是第一次申报尚未明确应提交部门审查意见的,可暂不提交,待审查意见明确后按要求报审。8、规划审查中需提交的土地证明材料是指有效的土地证、土地合同、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内设机构出具的文件无效)对申报建设用地的批复意见、土地拍卖中标文件等。9、申请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划定规划控制线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提交的现势地形图
5、上用黑色铅笔标明申请建设用地的位置。10、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经济适用房建设以及政府投资的项目等,申领《选址意见书》15时,需提交市计划部门下达的立项批复或前期工作计划(部队、中央直属单位提交上级部门的计划批复,所属经济适用房项目必须经市计划部门结转、下达);一般项目只需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提交市计划部门的立项批复或下达的当年前期工作计划(部队、中央直属单位提交上级部门的计划批复,所属经济适用房项目必须经市计划部门结转、下达),其它审查(批)环节原则上不再提交。基层建设单位无法提供计划原件的,应持盖有被下达计划批复的单位公章的复印件进行报建。11、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经济适用房建设
6、项目扩大建设规模超过原批准计划的、自筹资金项目扩大建设规模超过原批准计划30%的,需报原计划审批部门批准增加投资计划后,方可向规划管理部门申报规划审批手续。12、对拟出让或纳入土地储备的项目,土地管理部门或土地所有者需先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拟出让或纳入储备用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待土地出让后,再由受让方持土地出让合同办理规划选址及其它规划手续。申请设计条件时,因土地证被土地管理部门收回等原因无法提供土地证明原件的,应提交土地管理部门同意该用地纳入土地储备的批准文件。13、建设用地规模较大且拟选用地尚未编制控规的项目,建设单位可先申领建设用地初步设计条件,编制控规或修建性详规,报规划管理
7、部门批复后,再办理正式规划选址手续(含正式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14、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需按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地范围经测绘部门对规划选址确定的用地范围进行实测。不需审查规划方案的项目,经测绘部门实测后即可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审查规划方案的项目,经测绘部门15对规划选址确定的用地范围实测后,与规划方案一并申报,规划方案批准后一并核发。已取得土地权属证明且不改变原用地性质及用地强度的项目,不需申领《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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