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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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事故处理法律狄晓康妈妈剖腹产 娃娃挨一刀 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第一阶段(1950~1959年)司法裁决法院判决1、缺少法律依据;特2、等同于一般纠纷;3、不经医学技术鉴定;点4、忽视了医疗工作的特殊性;5、定性不准;6、处理过重的问题;7、使医务人员产生恐惧心理。第二阶段(1960~1987年)医疗纠纷由卫生行政部门独自处理,法院不参与。基于当时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的关系,处理医疗纠纷时,难免把医院和病人放在不对等的地位上,因而不利于保护患方权益。由于没有法院的介入,致使病员或家属认为处理不公时采取过激行为。打骂医务人员的事时有发

2、生,甚至长期占用病房,使医院的正常医疗活动受到干扰。事实证明:由卫生行部门一家单独处理医疗纠纷也存在很多不足。第三阶段(1987年~1992年)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医疗事故的管理机构,鉴定、处理程序、经济补偿等。使得我国首次有了处理医疗纠纷、事故的法规。《办法》规定:发生医疗纠纷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开始尝试由卫生行政部门为主,法院也介入处理医疗纠纷的模式。医疗事故的范围过窄;不能涵盖医疗过失和过错责任;医疗事故鉴定不能体现公正;医疗事故补偿费过低;患者及

3、其亲属不能调阅病历;鉴定委员会成员不承担法律责任;法律效力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存在的一些欠缺有的法院基于医疗专业的复杂性,规定只有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件才受理立案,不构成的不予受理;有的法院则反之,认为医疗事故应当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因此规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件法院受理立案,构成事故的不予受理。司法处理不统一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10月10日就医疗事故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复函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卫生行政机关作出的医疗事故处理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

4、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仅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规定,按民事案件立案受理。各地方人民法院开始受理医疗纠纷诉讼案件。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通常适用《民法通则》而不是《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进行司法鉴定时,通常委托法医而不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判决赔偿时,通常按民事赔偿标准计算而不是各地规定的“医疗事故补偿标准”。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通常根据民事侵权赔偿的四个构成要件,即行为违法、主观过错、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对符合上述四个要件的,判决医院

5、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经鉴定委员会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由卫生局裁定的补偿费通常只有几千元。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法院根据民事侵权赔偿的原则,按照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判决的赔偿数额往往高于医疗事故补偿的数额。第四阶段(1992年3月24日----)四个司法解释的出台,成为人民法院处理医疗纠纷的首选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权威遭到了严重挑战。司法解释的法律地位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有关规定,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的

6、解释。司法解释的法律地位1997年6月23日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中重申: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关于“李新荣诉天津市第二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事故赔偿一案”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1992年3月24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津高法(1991)第38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李新荣诉天津市第二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事故赔偿一案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经研究,我们认为:《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天津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是处理

7、医疗事故赔偿案件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与《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侵害他人身体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因此,你院应当依照《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参照《天津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根据该案具体情况,妥善处理。[案1]李新荣诉天津市第二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事故赔偿。[案2]我国医疗最高赔偿案脑瘫龙凤胎获赔290万。[案3]深圳妇儿医院感染46人已提出索赔2681万元。2000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医疗赔偿提出了新的指导性意见。指导意见指出:目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以往计划经济下的

8、处理办法已不再适应当前状况,因此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要把握好以下几点:一、要正确区分医疗事故责任与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责任的界限,包括严格审查有无侵权事实、损害后果及侵权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等。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是认定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二、医疗事故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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