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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认监委2011年第34号公告关于发布《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为进一步完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保证认证活动的一致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国家认监委对2005年6月发布的《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国家认监委2005年第11号公告,以下简称旧版认证实施规则)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以下简称新版认证实施规则)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版认证实施规则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
2、。各机构应尽快依据新版认证实施规则修订管理体系文件,并做好新版认证实施规则和GB/T19630-2011《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宣贯。 二、自2012年3月1日起,认证机构对新申请有机产品认证企业及已获认证企业的认证活动均需依据新版认证实施规则执行。 三、国家认监委2005年第11号公告自2012年3月1日起废止。 附件: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CNCA-N-009:2011).doc
3、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附件:编号:CNCA-N-009:2011—23—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2011-12-01发布2012-03-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23—目录1.目的和范围2.认证机构要求3.认证人员要求4.认证依据5.认证程序6.认证后管理7.再认证8.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管理9.信息报告10.认证收费附件:1.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基本格式2.有机转换产品认证证书基本格式3.有机产品销售证格式4.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编码规则5.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编码规则—23—1.目的和范围1.1为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根据《中
4、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1.2本规则规定了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实施有机产品认证的程序与管理的基本要求。1.3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有机产品进行的认证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对从与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签署了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备忘录或协议的国家/地区进口的有机产品进行的认证活动,应当遵守备忘录或协议的相关规定。1.4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可免除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2.认证机构要求2.1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
5、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条件和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技术能力,并获得国家认监委的批准。2.2认证机构应在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后的12个月内,向国家认监委提交其实施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符合本规则和GB/T27065《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的证明文件。认证机构在未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前,每个批准认证范围颁发认证证书数量不得超过5张。3.认证人员要求3.1从事认证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个人素质;具有相关专业教育和工作经历;接受过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食品安全及认证技术等方面的培训,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3.2有机产品认证检查员应取得中
6、国认证认可协会的执业注册资质。3.3认证机构应对本机构的认证检查员的能力做出评价,以满足实施相应认证范围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需要。—23—4.认证依据GB/T19630《有机产品》5.认证程序5.1认证申请5.1.1认证委托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机构注册登记的法人资格;(2)已取得相关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适用时);(3)生产、加工的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安全卫生标准和有关规范的要求;(4)建立和实施了文件化的有机产品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5)申请认证的产品种类应在国家认监委公布的
7、《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内;(6)在五年内未因8.5中(1)至(4)的原因,被认证机构撤销认证证书;(7)在一年内,未因8.5中(5)至(11)的原因,被认证机构撤销认证证书。5.1.2认证委托人应提交的文件和资料:(1)认证委托人的合法经营资质文件复印件,如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土地使用权证明及合同等。(2)认证委托人及其有机生产、加工、经营的基本情况:a)认证委托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当认证委托人不是产品的直接生产、加工者时,生产、加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b)生产单元或加工场所概况;c)申请认证产品名称、品种及其生产规模包
8、括面积、产量、数量、加工量等;—23—同一生产单元内非申请认证产品和非有机方式生产的产品的基本信息;a)过去三年间的生产历史,如植物生产的病虫草害防治、投入物使用及收获等农事活动描述;野生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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