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信使和外交邮袋的国际法理论与实践

外交信使和外交邮袋的国际法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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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交信使和外交邮袋的国际法理论与实践杨正【写作年份】2002年    外交信使和外交邮袋自诞生之日,一直伴随着人类对外交往史的步履。  外交信使和外交邮袋的产生与发展是一个由临时性和非职业性向职业性和固定性逐步演变的的历史进程。随着国际交往的不断增加,外交信使变成一个专门固定的职业,并由此催生了护照的萌芽。在罗马帝国时期(公元二三世纪),国王经常派遣专门的国际信使,往返与各国之间传递旨令和公文,并令其持有一种“特别证书”,上面加盖官方印章,以便其在旅途中享有某种特权和优待。到了中世纪,各国君王将这种“特别证书”颁发给各自的皇家使节。时至近代,各国

2、为保护活跃在世界各地的本国商人,又扩大了颁发这种证书的范围,从而最终导致护照制度在本世纪初应运而生。  早期,国际社会缺乏关于外交信使和外交邮袋的统一规则,主要由各国按照国际惯例和礼让原则自行确定。  从十五世纪到十七世纪,在对外交往上,虽然国际社会已经普遍承诺派遣国与其驻外使节联系的唯一通讯工具──外交信使和外交邮袋不应该受到任何形式的阻碍,但是在实践中,经常发生当接受国怀疑派遣国使节的行为时,即强行阻滞其外交信使的行动,或以意外事故、误会为由延误甚至开拆其外交邮袋的事件。  1944年4月,英国为了确保盟国军队进攻欧洲大陆计划的机密性,要求所

3、有外国驻英使馆,必须申报其携带出境的信件内容,并且禁止使用密码通讯和外交信使。  英国的这一行动引起有关国家的强烈反应,它们认为英国的这一行为违反了国际法。巴西政府为此照会英国,声称作为盟国的一个成员,它指示其外交官毫不犹豫地与英国站在一起,为共同的事业而战斗;鉴此,对于英国政府在没有事先通报的情况下,采取限制其外交机构自由通讯的做法深感震惊,并表示将保留报复的权利。  251945年法国戴高乐政府要求所有进入法国境内的各国外交邮袋必须由法国政府加封,以便其施行兑换新旧法郎的法令。  1959年4月23日至5月2日,为防止从国外流入已经停止使用的

4、50镑和100镑的埃镑纸币,埃及政府要求所有抵达开罗的各国外交邮袋必须由埃及政府加封,并且只能推迟至5月2日以后方可递交。  国际社会鉴于对外交往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于是在1961年制定了《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在1963年制定了《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正式规定外交、领馆信使和外交、领馆邮袋的国际法地位,从此开创了依照多边公约有效地保护外交机构自由通讯的法制时代。  其后,由于国际恐怖主义、走私、贩毒活动猖獗,加之高科技的广泛应用,使得各国面临着一个共同的问题:既如何切实地保证外交信使和外交邮袋的国际法地位,又有效地防止滥用外交邮袋事件的发生。为

5、此,1986年7月2日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第三十八届会议暂时通过了《关于外交信使和没有外交信使护送的外交邮袋的地位的条款草案》,系统地总结了外交信使和外交邮袋的国际法实践,不过至今在国际立法方面尚没有出现实质性进展。目前关于外交信使和外交邮袋的国际法地位,主要依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联合国特别使团公约》、《维也纳关于国家在其对国际组织关系上的代表权公约》、《联合国特权及豁免权公约》及其《专门机构特权和豁免公约》等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    一、外交信使的国际法地位  1、外交信使的基本定义  外交信使是指为确保主权国家

6、或享有国际法律人格的国际组织与其驻外外交机构之间为一切公务目的而进行自由通讯,由一个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正式授权,长期专门担任或在特殊情况下临时担任保管、运送及递交各类外交、领馆、使团邮袋的外交人员的通称。(本文涉及“外交信使”概念时,凡不是分别论述者,均为通称)  25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在1986年制定的《关于外交信使和没有外交信使护送的外交邮袋的地位的条款草案》中,首次确定了外交信使的定义:即经派遣国正式授权,长期担任或在特殊场合下作为特派信使担任外交信使、领馆信使、特别使团信使以及常驻代表团、临时代表团、临时观察员代表团的信使,他们的职责是受

7、托负责保管、运送和递交外交邮袋。该草案没有涉及享有国际法律人格的国际组织派遣的信使。  本文认为外交信使的定义应该是广义的,既包括传统意义上由主权国家派遣的信使,又包括现代意义上由国际组织派遣的信使;因此外交信使是指第一他们必须由一个主权国家政府或具有国际法律人格的国际组织授权和派遣,属于国家主权行为;既不能由某个公司、法人、民间社团组织派遣,也不能由非主权国家或专门的和区域性的国际经济组织,例如关贸总协定、石油输出国组织等派遣。第二外交信使是确保派遣国政府或具有国际法律人格的国际组织与其驻外外交机构自由通讯的一种重要手段,因此派遣国不能向其海外

8、的民间公司、法人或自然人派遣外交信使。    2、外交信使的种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外交信使划分为两大种:专职信使和特别临时信使;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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