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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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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泰国商会章程第一章定义第一条在本章程中,除非上下文有其它要求,下列词和词语的含义是:“会员”:符合商会章程规定而入会的商业机构或个人;“团体会员”:指与本章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相符而入会的会员;“个人会员”:指与本章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相符而入会的会员;“委员会”:指由会长和其他委员构成并拥有本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本商会的管理委员会;“商会”:指中国泰国商会;“会员代表”:指团体会员已在商会正式注册登记的,可代表团体会员行使其会员权力,享受会员权益的个人。此人可为:1.某公司董事;2.某商社的合伙人;3.某团体会员的雇员。“
2、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泰国人”:指泰国公民和泰国永久居民。第二章总则第二条商会名称本商会中文名称为“中国泰国商会”,英文名称为“ThailandChamberofCommerceinChina”;10第三条商会性质本商会系在中国的泰国商业机构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自愿成立的非营利性全国性社会团体法人。第四条商会宗旨遵守中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本商会会员之间、会员与其它商业机构、企业、社会团体以及中国政府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开展促进会员之间、会员与其它商业机构、企业、经济组织之间的
3、贸易、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活动,增强泰国与中国之间的商务合作。第五条商会主管机关本商会接受中国商务部、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六条商会住所本商会的住所为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安慧里三区9号楼1-102。第一章业务范围第七条商会业务范围1、为本商会会员之间、会员与其它商业机构、企业、社会团体以及中国政府之间的交流与沟通提供渠道;2、促进会员与中国政府、有关机构、企业和其他相关团体的相互了解和友好关系;3、开展会员之间、会员与其它商业机构、企业、经济组织之间的贸易、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活动;4、提高和促进会员之间、会员与其它商业机构、企业、经济组
4、织之间在贸易、投资和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交往;5、增强泰国与中国之间的商务合作;6、收集、编译、摘录、传阅和发布符合商会宗旨的10与贸易、工商业有关的统计资料和信息;7、在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并获得相关批准的前提下,印刷、出版和分发对宣传商会宗旨有关的报纸、期刊、书籍或资料;8、协助商会会员研究和讨论关于促进泰国与中国贸易和投资的课题;9、开展或参加其他有助于实现上述商会宗旨的合法活动。本商会不从事任何商业活动,本商会在上述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不带有任何营利性质。第一章会员第三条会员资格(一)团体会员任何根据泰国法律组建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
5、济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均有资格申请成为团体会员。(二)个人会员任何年龄在22岁以上,并且在上述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泰国人在中国投资设立的企业中工作的泰国籍人,均有资格申请成为个人会员。第四条申请入会程序(一)申请凡有意成为会员者,应自商会获取并签署有关的申请表,并按商会的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二)接收10商会应自接到会员入会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接纳该会员,并向每一位成功的会员资格申请者发送一份接收函;自接收函上所注明之日始,该申请者即成为一名会员。对于会员资格申请未成功者,商会无需提供其申请被拒绝的理
6、由。第三条会员资格的取消(一)任何会员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其会员资格即时终止。1、会员向商会发出终止会员资格的书面通知;2、个人会员死亡或丧失中国法律规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团体会员因破产等原因而终止。(二)委员会可在任何会员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做出取消该会员资格的决定:1、会员超出委员会发出缴纳会费的通知规定的期限六个月仍未缴清会费;2、委员会了解到该会员被接纳时商会或委员会所依据的,由会员提供的资料是不确切或误导的或在申请时未向商会和委员会提交与接纳入会相关的资料;那么,委员会在调查并通报该接纳入会者之后,有权终止该会员资格,并且立刻
7、取消与其会员资格相关的权利。3、会员有严重违反本商会章程的行为,委员会在调查并通报该会员后,有权终止该会员资格,并且立刻取消与其会员资格相关的权利。第十一条会员权利(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商会活动;(三)对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二条会员义务(一)执行本商会的决议;(二)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三)按商会的规定缴纳会费。10第一章组织机构第十三条权力机构(一)会员大会1、会员大会为本商会最高权力机构,商会每年将举行会员大会,该大会系年度大会,不同于该年内会员举行的任何其它大会。年度大
8、会将在委员会决定的时间(在上次年度大会举行后十五个月内)和地点举行;2、除年度大会外的所有其它会员会议均视为特别会议。在委员会认为必要或适当时可召集特别会议;或者由1/5以上有投票权的会员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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