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视野下的外资并购国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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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经济法视野下的外资并购国企王雨本    关键词: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经济法  内容提要:近年来外资来华投资方式逐渐从“绿地投资”转为并购国企,由此给我国经济建设带来了重要影响。并购国企有利有弊,需要权衡。从经济法角度研究外资并购国企,是政府在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上,加强经济干预的重要手段。  中国“入世”以后,对外开放的程度随着对内改革的深化而不断扩大,在出现国内企业走出国门并购外国企业的同时,更多的外国企业纷纷来华投资并购国有企业,如今外资并购国

2、企的趋势日渐明显。  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最大外资流入国,在利用外商并购国企吸收外资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一方面,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直接投资的发展,跨国公司需要通过建立全球范围的技术战略联盟、参股、并购等方式来整合各国资源,扩大市场份额,获取超额利润,其具有强烈的投资欲望和充分的投资条件。另一方面,近年来中国以市场经济为导向的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国有企业改组、改造的力度不断增加,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有所提高。作为全球最大的新兴市场,

3、中国保持了国民经济的连年高速增长(GDP保持年8%的增长),逐步放宽了市场准入领域,改善了投资环境,增大了对外资的吸引力。据联合国贸发会议去年9月29日发布的《2005年世界投资报告》显示,中国2004年吸收的外国直接投资额达610亿美元,在全球范围内仅次于美国(960亿美元)和英国(780亿美元)[1]。  外商投资分为“绿地投资”和跨国并购两种形式,所谓“绿地投资”,是指包括独资、合资形式在内的新建企业。[2]所谓跨国并购是指跨国公司通过收买东道国企业部分或全部股份,取得对东道国企业控制权的产权交易行为。

4、改革开放以来,来华直接投资的外商一直都以新设三资企业,即以“绿地投资”为主,年并购额不超过总投资额的5%。但近两年来情况有所变化,一些(以较晚进入中国市场的跨国公司为典型)外商改变了以“绿地投资”为主的方式,转而采用并购国有企业的方式直接投资。跨国公司通过收购、入股和资产互换等方式并购国内企业,特别是大中型国有企业的投资出现了快速增长,这种趋势自2004年以来尤为明显。与“绿地投资”相比,并购方式可以大大缩短项目建设周期或投资周期,获得被收购企业的市场份额,降低投资成本,缩小同竞争对手之间的差距,争得后发优势

5、。所以,并购方式对外资更有吸引力,更利于跨国公司的资本转移和快速赢利。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外资并购国企对我国的经济生活产生了广泛、深刻的影响。固然,作为一种利用外资的方式,外资并购国企对于吸引外资、引进国外先进科技和管理经验,对于解决国有企业的现实困难、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加速国民经济的发展等方面都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但同时,外资并购国企的消极影响也不容忽视,因为外资并购国企不仅会在某些行业中造成国有企业市场份额的减少,而且可能损害我国的国有经济,冲击国

6、家的民族工业体系,威胁国家安全和经济安全。因此,有必要按照经济法的原则和理念分析外资并购国企的利弊得失,进而探讨外资并购国企的法律规制途径,建立起趋利避害的选择机制。  作为我国重要法律部门之一的经济法,以调整社会经济关系为己任,遵循社会责任本位思想,坚持在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上,发挥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的职能,主张全方位、多层次、有奖有罚的调整方法,强调综合协调的治理原则,保证国民经济的优先发展。从经济法角度看,外资并购国企以及由此产生的政府的主导和干预。对我国国有企业乃至整个社会都将产生复杂影响。文章来源:中顾

7、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毋庸讳言,如今的国有企业仍然是国民经济的支柱。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各个重要方面。国有企业一般是指由国家出资兴办并享有所有者权益的企业。国有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全部属于国家,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中国的国有企业包括依照《企业法》登记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登记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对于经过股份制改造,有非国有经济成份入股原国有企业的股份制公司,则不能认定为国有企业,而应当认定为适用一般民商法的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参股企业。政府不能按照管理国

8、有企业的模式去管理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参股企业。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按照经济法理念,国有企业作为政府干预社会经济的工具,不同于一般非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非国有企业作为一般市场主体参与经济活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即使按照社会责任本位思想,承担了一些企业的社会责任,也属于市场经济行为的拓展,不能与国有企业所担负的责任相提并论。因为国有企业往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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