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200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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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2007版)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第二条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普通教育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发生下列情况导致学生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

2、、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二)被保险人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三)被保险人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国家、行业和被保险人所在地市的卫生、安全标准;(四)被保险人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五)被保险人的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学工作的疾病,但被保险人未采取必要措施;(六)被保险人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

3、、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学活动,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注意;(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被保险人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九)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十)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十一)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擅离工作岗位,不履行职责,或者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或职业道德;(十二)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

4、接相关的信息,被保险人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十三)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患有传染性疾病,未采取必要的隔离防范措施导致其他学生感染;(十四)被保险人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发生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的学生遭受人身伤亡,尽管被保险人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但法院或仲裁机构仍判决或裁决被保险人需对受伤害学生给予经济补偿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一)学生在代表被保险人参加各项比赛,或者在参加被保险人统一组织的体育竞赛活

5、动中发生意外事故;(二)火灾、爆炸、煤气中毒所造成的意外事故;(三)高空物体坠落所造成的意外事故;(四)学生拥挤所造成的意外事故。第五条被保险人的学生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后,被保险人因此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学生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默许或放任其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殴打、体罚学生的行为;(三)被保险人知道其教学、建筑设施不安全,仍继续使用;

6、(四)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宣布结束,学生已脱离被保险人管理范围;(五)学生自伤、自杀,被保险人及其教职员没有过错的;(六)学生打架、斗殴、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但学生在学校范围内被殴打时的正当防卫行为除外;(七)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八)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被保险人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九)学生突发疾病,被保险人采取的救护措施并无不当的;(十)学生本人或他人过错,而被保险人的行为并无不当的;(十一)雷击、暴雨、暴风、洪水、暴雪、冰雹、沙尘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

7、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十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十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也应承担的责任除外;(二)学生在被保险人安排的实习单位实习期间遭受人身伤害导致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三)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四)精神损害赔偿。保险期间第八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责任限额第九条责任限额包括每人责任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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