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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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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程序申报管理办法第一节总则第一条生命园采取工程管理公司项目委托管理模式,建设程序申报也相应地委托给工程管理公司,此办法作为生命园指导监督工程管理公司开展工作的参考。第二条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据《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规划审批申报手册》;第三条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申报表:建设单位名称写全称,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建设项目名称、建筑规模应填写完整,在申办内容中的建设用地规模规划许可证一栏划勾;第四条征(占)集体用地时,需有市政府批准文件一份(原件);使用国有土地时,需有市国土资
2、源和房屋管理部门批准意见一份(依据同上);第五条按《规划意见书》要求取得的有关协议、函件及批准文件(依据同上);第六条1/2000或1/500地形图四份,机要工程为三份,并由有资质的测绘单位依据钉桩成果标示用地及代征地范围(依据同上);第七条用地钉桩成果文件(可用复印件)一份(依据同上);第八条以上文件图纸均按A4规格装订折叠(依据同上)。责任部门: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0号邮编:100045电话:68020689传真
3、:65127141第二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协议出让的新建项目)第九条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一)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申请。内容包括;申请出让的宗地的基本情况,即坐落、四至、面积、规划用途;申请出让宗地的权属状况;是否已取得计划、规划部门批准文件;是否已审定地价水平或是否进行了地价评估;地上物现状;开发建设情况;申请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理由;提出申请出让的请求。(《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二)计划部门立项批文,即项目建议书批复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复印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一条、《北京
4、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第八条)(三)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原用地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或国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原件)(《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八条)。(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钉桩成果通知单(复印件)(《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五)若不按规划用地许可证确定的用地范围办理出让手续,则需要提供要求办理出让的土地的分摊说明。内容包括:建设规划许可证宗地总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代征地面积,拟办理出让手续的建设用地面
5、积及分摊原则。(《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六)出让合同附图一式五份,附图为钉桩图或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附图。若该项目用地已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则应提交土地使用证附图,并标明出让土地的用地位置和四至。(《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七)规划设计条件批件,即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八)设计单位出具的对该规划建筑物地上地下面积及用途分类的证明性文件。内容包括规划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地
6、上建筑面积及按用途分类面积,地下建筑面积及按用途分类面积。(《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九)加盖工商部门备案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一)土地评估报告原件。已审定地价水平的提交地价水平通知单和1份地价评估报告,未审定地价水平的提交3份地价评估报告。凡需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均应依据不同的规划用途评估相应的地价水平。(《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第十二条)
7、(二)与原用地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物补偿协议、联建协议及相关附图等。(《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条)(三)建委开发办核发的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四)经贸委对中外合资、合作或外商独资企业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合作、合资企业合同、章程的批复(复印件)。(《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及时受理,填写审批流程表,给予申办
8、人受理单,将申办材料转及时转出。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或不齐全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及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责任部门: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收费标准:本审批项目不收费办理时限:18个工作日(地价评审的4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内)北京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土地出让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南河沿大街南湾子胡同1号邮编:100006电话:65124104第一节规划意见书(拥有土地使用权用地上的建设项目)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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