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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0809旅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0806》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河南省《旅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99年1月27日 豫政〔1999〕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旅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旅游活动、从事旅游经营与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 从事旅游经营是指经营者以旅游的名义招徕、接待旅游者,并为旅游者提供有偿服务的经营行为。 第四条 旅游业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条例》规定,明确主管旅游工作的部门,加强旅游行业行政执法工作。 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设
2、立的旅游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法规授权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行使职权。 第二章 旅游资源开发与管理 第五条 旅游开发规划应当在旅游发展规划的基础上,对旅游资源开发项目和设施建设项目做出具体安排,并按照旅游景区(含旅游度假区、游览区等各类形式)规划、旅游线路规划和旅游项目规划的不同要求编制。 第六条 编制旅游开发规划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注重旅游业发展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旅游开发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综合评价旅游业发展的资源条件和基础条件; (二)市场需求分析、市场规模测定、旅游发展目标; (三)发展战略
3、布局和旅游产品的开发重点; (四)旅游资源开发安排与设施建设; (五)环境、人文景观和自然景观的保护原则和措施; (六)旅游开发的经济效益和实施规划的措施等。 第七条 旅游开发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制度。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和审批省内重点和跨区域的旅游开发规划;市地、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协调和审批本地区的旅游开发规划。 旅游开发规划由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 第八条 承担编制旅游开发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格和旅游规划单位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省
4、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从事编制旅游规划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资格认证,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未取得认证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旅游规划编制工作。 第三章 旅游经营者的审批 第九条 旅游景区(点)依法实行旅游经营许可证制度。申请单位应当向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逐级上报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颁发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旅游经营许可证和标志牌。 第十条 旅游经营标志牌必须悬挂在旅游景区(点)入口醒目处。 未取得旅游经营许可证和标志牌的各类旅游景区(点)不得从事旅游经营业务。 第十一条 省旅游行
5、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旅游景区(点)的资源、服务设施和管理水平等方面的情况,对旅游景区(点)评定等级,并向社会公告。 旅游景区(点)等级评定标准及实施办法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订。 第十二条 旅游景区(点)门票价格按隶属关系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制定价格时应征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旅游景区(点)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门票价格,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擅自提高票价或变相提价。同一旅游景区(点)不得多点收费,有特殊价值需另行售票的,应按价格审批权限审批。 第十三条 星级饭店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评
6、定权限,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成立旅游涉外星级饭店评审机构负责评定。 第十四条 要求评定星级的饭店(含度假区(村)、公寓、游船,下同),应当向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的饭店要求评定星级时,可以直接向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新建、改建或扩建星级饭店时,应当经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建设手续。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的单位不得使用星级饭店用语、标志和旅游(涉外)定点饭店标志牌。 星级饭店标志牌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放。已评定为星级饭店的
7、,不得随意降低服务标准,并不再悬挂其他等级标志。 第十六条 旅行社的审批管理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 餐饮、购物、医疗、工艺、旅游用(产)品、娱乐等场所要求评定为旅游(涉外)定点单位的,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悬挂旅游(涉外)定点单位标志牌。 旅游(涉外)定点单位标志牌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第十七条 从事旅游(涉外)交通服务的车船公司等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客运手续,并经公安部门检测,符合国家旅游(涉外)车船等标准,向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旅游(涉外)经营手续。符合条件的,逐级上
8、报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批,领取国家和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旅游交通标志后方可从事旅游经营。对临时担负旅游(涉外)交通服务的,由市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发给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制作的临时旅游交通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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