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财政学院东方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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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财政学院东方学院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东财政学院东方学院(以下简称学院)财务管理工作,明晰学院经济关系,维护国家、投资方、申办方和学院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原国家教委《关于实施<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财政部、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院财务管理制度》,以及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山东财政学院东方学院是社会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不以营利为目的。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及财会人员第三条学院独立设置财务处,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财务人员。学院财务处在院务会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院的财

2、务工作。学院的后勤、基建等有关部门的财务工作由学院财务处统一领导。第四条学院各部门如有报销,应在院长领导下,统一向学院财务处核算报账。第五条财务处的主要职责是:执行学院有关财务工作的决定,控制和降低学院的费用支出,按期向院务会提交财务分析报告。切实有效的完成各项财务会计业务工作。负责学院资金筹措及合理使用,监督资金的运营。负责编制各种财务报表,主持学院的财产清查工作。参与学院发展新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研究。配合学院人事部门编制员工工资、奖金、福利等分配方案。负责财务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的素质和水平。第六条财务人员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

3、入、费用、债权、债务项目的登记工作。记账、算账、报账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按期报账。第七条财会人员必须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在办理业务中,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财务制度的事项,有责任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第八条学院对财务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权限的认定,应按照《会计法》规定执行。第三章预算管理第九条学院预算是指学院根据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经费支出需要编制的综合财务收支计划。年度预算分为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支出预算由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专项支出和基建支出等四部分组成,凡是达到基本建设支出限额的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第十条学院预算的编制应当坚持统筹

4、兼顾、保证重点、注重效益、勤俭节约的原则。第十一条学院必须建立严格的预算管理制度,明确预算编制方法和审批程序。预算一经批准,就对学院的经济活动具有约束力。学院的年度预算经院务会讨论通过后,必须在每年二月底前上报董事会研究确认并报送山东黄金集团财务部及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预算编报审批程序(一)每年末,由院财务处主要负责、各部门参与,根据本院教育事业计划和有关定员定额及本年度预算收支情况,编制下年度预算收支计划,经院务会讨论通过后,报董事会审批。(二)董事会根据学院上报的预算控制数,按照学院的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合理确定学院的各预算控制数。(三)学院根据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合理调整学院的预算收

5、支计划,上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同时报黄金集团财务部备案。第十三条预算执行和调整学院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整,如遇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可经院务会研究后报请董事会调整预算。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整支出预算。第四章收入管理第十四条收入是指学院通过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及教学科研活动等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包括学历教育收入,非学历教育收入,科研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益,捐资助学收入和其他非办学收入等。第十五条学院收入包括:一、主营业务收入。指学院通过提供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及其他办学收入。包括学院按照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项

6、目和标准,向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住宿费等。学院按学年收取的学费收入,应按收入与支出相配比的原则,50%作为当年的教育收入,其余50%作为下年度教育收入。二、其他业务收入。指学院在主营业务之外的附带业务所得,指开展后勤服务等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和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科研收入等。三、其他收入。指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第十六条除第十五条规定的各项收入外,向学生收取的代办费不列入学院收入,应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设二级科目“代管款项”核算,不得挪作它用。代办费应按学年收取,据实列支,多退少补,并须每学年向学生公布收支情况。第十七条学院各项收入都必

7、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确保及时足额收取,并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全部纳入学院财务处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学院各项收费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挪作它用。学院内部其他部门不得自行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禁止隐匿、截留学院收入或抽逃办学资金。第五章支出管理第十八条学院的经费支出要以教学、科研为中心,根据“确保必需,突出重点、效率优先”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支出。要严格支出管理,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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