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乐司考——名师点睛司考方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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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司法独立和社会舆论监督一.司法独立制度的起源司法独立原则最早产生于欧洲资产阶级反封建的斗争中,王权的滥用,使得新兴资产阶级甚至是贵族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为此,新兴资产阶级为了自身的发展,对于没有限制和约束的贵族权利提出了质疑,并进行了一些列的斗争,1688年,为了限制王权,英国国会通过了《权利法案》,该法案规定“非经法官同意,任何人不受监禁,行政不得干预司法。”权利法案以法律的形式初步确立了司法独立原则。1701年,英国颁布了《王位继承法》,该法确定了法官终身制和法定薪金制,从制度上保障了司法独立原则的行使。1791年,法国也在其宪法中规定:司法权不得由立法议会和国王行使。第一个系统阐述

2、司法独立理论的人是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他在《论法的精神》中从保障人民自由的角度论述了三权分立的制衡理论,他认为应该存在“第三种权力”,它惩罚犯罪或裁决私人讼争,这个第三种权力便是我们现在所说的司法权。孟德斯鸠认为司法权应该是独立于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因为任意两种权力的融合都必将使人民应享有的自由受到威胁。孟德斯鸠关于三权分立的学说,为西方司法独立原则的最终确立奠定了理论基础。与之不完全相同的,是美国所设立的司法独立制度,1787年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规定:“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和国会随时制定和设立的低级法院。”美国虽然也确立了司法独立制度,但其理念却与西欧国家有所不同,西欧采取三权

3、分立的国家,多数是立法权要优越于司法权,法官只是宣告法律的“喉舌”,而美国却相反,他们认为,司法机构既不支配武力,也不掌握财政,对于人民的权利的威胁最小,而这样的机关要想与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实现制约和平衡,就必须有独立的地位和权力,故其赋予了司法机关司法审查权力,有权宣告一切违反宪法的法案无效。各个国家除了在法律上确认了司法独立制度,还纷纷出台了相应辅助法律在制度等多方面来确保司法独立制度的贯彻和执行,如加强法官的终身制,专职制、退休制、高薪制等,进一步保障了司法独立。司法独立制度对于我国来说,可谓是个“舶来品”,在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一直沿袭的都是政法合一的模式,司法依附于行政权

4、,鸦片战争之后,一些有识之士积极寻找救国救民的途径,西方的法律制度也在此过程中得到宣传和传播。清末法学家沈家本就曾极力主张仿照西方三权分立的模式建立我国行政和司法相互独立的国家体制。国民党政府也曾确立五权分立的制度,司法权独立,但空有帽子,并未实际执行。新中国成立后,1954年的宪法,便明确提出:“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1982年宪法再一次明确司法独立制度。我国的司法独立制度虽说是“舶来品”,但却与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制度有所不同,我国的司法独立并不是建立在三权分立的基础上,而是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对于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司法机关也并没有违宪审查权,必须严格执行,因此,

5、我国司法独立制度并不是完全脱离于立法机关的一种直接的对抗式模式,而是更倾向于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只遵循于法律和自己特有的司法规则,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的观念和行为的干扰。一.舆论监督下我国司法独立制度的尴尬从上可知,各国司法独立制度的内容可能各不相同,但是司法独立制度的建立,都是为了保护公民的权利不被强大的国家权力所损害,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司法权行使的公平和公正,在此种意义上说,司法独立制度的确立,有着重要意义。可是在设立一系列的制度来确保司法权独立实施的过程中,对于司法权的监督和限制也是极为重要的,因为司法权的行使,往往会直接导致公民权利的享有或丧失。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信

6、息传递越来越迅速、形式也趋于丰富,作为监督司法权的一项重要途径,社会舆论的力量不容小觑,其对于司法权行使的影响力也在逐渐扩大:如云南李昌奎案,2009年5月16日,李昌奎将同村的19岁女子击昏后强奸,之后将此女子与其3岁的弟弟一同杀害,极其凶残。 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5.16”案强奸杀人案犯罪嫌疑人李昌奎犯罪手段特别凶残、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虽李昌奎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3月

7、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中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失重。李昌奎在犯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李昌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终审判决。两份不同判决书,一字之差的“免死牌”,死缓的终审判决结果,顿时引起轩然大波,在各大知名论坛、各大门户网站的评论中,至少有9成的网友认为李昌奎“应判死刑,比药家鑫凶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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