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 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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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  2005-12-19保监发[1999]90号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为加强对人身保险业务的监管,规范人身保险精算工作,现将《人寿保险预定附加费用率规定》、《人寿保险精算规定》、《利差返还型人寿保险精算规定》、《意外伤

2、害保险精算规定》和《健康保险精算规定》下发给你们,精算规定自本文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公司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特此通知。 一九九九年六月八日                   人寿保险预定附加费用率规定 第一部分适用范围        一、本规定适用于非利差返还型长期(保险期间一年以上)人寿保险(非分红)。 第二部分人寿保险保险费的构成        二、人寿保险的毛保费由纯保费和附加费用构成。附加费用分为两部分:管理费和佣金(个人业务)/手续费(团体业务)。         三、个人业

3、务的佣金由支付给代理人的直接佣金和间接佣金构成。直接佣金是保险公司根据代理人销售保单的情况而直接向其支付的现金报酬;间接佣金包括保险公司支出的代理人经理的管理报酬、代理人和代理人经理的各种奖励、津贴和福利(如保险待遇等)。        四、管理费是附加费用扣除佣金/手续费的剩余部分。 第三部分预定附加费用率        五、预定附加费用率由保险公司基于对其运营成本和销售成本的分析和预测确定。       六、预定附加费用率是预定附加费用占毛保费的一定百分比。  平均附加费用率是保单预定附加费用精算现值之和占保单毛保费精算现

4、值之和的一定百分比。 第四部分个人人寿保险业务预定附加费用率规定        七、保险公司在厘定个人寿险保险费时,各保单年度的预定附加费用率必须符合下列限制:  (一)按交费期限的不同,各保单年度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上限:期交保费预定附加费用率上限保单年度交费期限为10年以下交费期限为10年至19年交费期限为20年及以上死亡险、健康险年金险、生死两全险死亡险、健康险年金险、生死两全险死亡险、健康险年金险、生死两全险第一年60.0%35.0%70.0%45.0%75.0%50.0%第二年35.0%20.0%40.0

5、%25.0%45.0%25.0%第三年35.0%20.0%40.0%25.0%45.0%25.0%以后各年25.0%15.0%30.0%15.0%30.0%15.0%        (二)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上限:平均附加费用率上限交费方式两全保险、年金保险死亡保险、健康保险分期18.0%35.0%趸交10.0%20.0%第五部分团体人寿保险业务附加费用率规定         八、保险公司在厘定团体寿险保险费时,各保单年度的预定附加费用率必须符合下列限制:  (一)各保单年度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上限:保

6、单年度期交保费预定附加费用率上限两全保险、年金保险死亡保险、健康保险第一年15.0%30.0%以后各年12.0%18.0%        (二)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上限:平均附加费用率上限交费方式两全保险、年金保险死亡保险分期12.0%18.0%趸交8.0%10.0%人寿保险精算规定 第一部分适用范围        一、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分为年金保险(包括定期年金、终身年金)和非年金保险(包括定期死亡保险、终身死亡保险、两全保险)。        二、本规定适用于非利差返还型的长期

7、(保险期间一年以上)人寿保险(非分红)和保证续保保险费的一年期定期寿险,其他一年定期人寿保险的精算规定按《意外伤害保险精算规定》执行。 第二部分保险费        三、保险费应当根据预定利息率、预定死亡率、预定附加费用率等事项采用换算表方法进行计算。      (一)预定利息率       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应根据本公司对未来资金运用收益率的预测按照谨慎的原则确定预定利息率,所采用的预定利息率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      (二)预定死亡率       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预定死亡率应当采用中国人

8、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1990-1993)所提供的数据。根据保险责任的不同,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下表所列经验生命表的适用范围,选择使用相应的经验生命表。 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1990-1993)名称适用范围CL1(1990-1993)非年金保险男表CL2(1990-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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