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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自考《民法学》重点难点串讲汇总76296new》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第二十三章债的消灭 本章重点掌握2个名词解释、3道简答题即可,本章不考案例题。 一、名词解释 1、抵消 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且给付种类相同时,在对等额内使各自的债权债务消灭的制度。 2、提存 提存是指因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交付债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可将标的物提交给一定机关保存,从而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简答题 1、债的消灭的效力。 债的消灭的效力有:①从权利和从义务一并消灭;②负债字据的返还;③在债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后契约义务。 2、代物清偿的成立条件。 代物清偿的要件:①须有债权存在;②他种给付与原定给付不同种类;③他种给付为代替原定给付;④须当事
2、人达成合意。 3、(★)抵消的成立条件 抵销的要件:①须双方互负债务;②须双方债务均至清偿期(但债务人以自己未到期的债务与对方当事人当事人届届清偿期的债务抵消,系放弃期限利益,应当允许);③须双方债的标的种类相同;④须债务依其性质或法律属于可抵销的范围。 此外,还有几处可考选择题的地方也应留意一下: 1、清偿是债消灭最觉的原因; 2、抵消只在相同的数额内消灭债,未抵消的部分债仍然存在; 3、合意抵消不受债的种类相同、债务都到期等限制; 4、提存后发生的后果为:提存物的所有权归债权人、风险转给债权人、孳息也归债权人,提存费用也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机关只有保管不善才担责。
3、 5、债务免除是单方行为、无偿行为、无因行为、不要式行为。 本章重点掌握2个名词解释、3道简答题即可,本章不考案例题。 一、名词解释 1、抵消 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且给付种类相同时,在对等额内使各自的债权债务消灭的制度。 2、提存 提存是指因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交付债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可将标的物提交给一定机关保存,从而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简答题 1、债的消灭的效力。 债的消灭的效力有:①从权利和从义务一并消灭;②负债字据的返还;③在债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后契约义务。 2、代物清偿的成立条件。 代物清偿的要件:①须有债权存在;②他种给付与原定给付不同
4、种类;③他种给付为代替原定给付;④须当事人达成合意。 3、(★)抵消的成立条件 抵销的要件:①须双方互负债务;②须双方债务均至清偿期(但债务人以自己未到期的债务与对方当事人当事人届届清偿期的债务抵消,系放弃期限利益,应当允许);③须双方债的标的种类相同;④须债务依其性质或法律属于可抵销的范围。 此外,还有几处可考选择题的地方也应留意一下: 1、清偿是债消灭最觉的原因; 2、抵消只在相同的数额内消灭债,未抵消的部分债仍然存在; 3、合意抵消不受债的种类相同、债务都到期等限制; 4、提存后发生的后果为:提存物的所有权归债权人、风险转给债权人、孳息也归债权人,提存费用也由债
5、权人承担;提存机关只有保管不善才担责。 5、债务免除是单方行为、无偿行为、无因行为、不要式行为。 本章重点掌握2个名词解释、3道简答题即可,本章不考案例题。 一、名词解释 1、抵消 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且给付种类相同时,在对等额内使各自的债权债务消灭的制度。 2、提存 提存是指因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交付债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可将标的物提交给一定机关保存,从而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简答题 1、债的消灭的效力。 债的消灭的效力有:①从权利和从义务一并消灭;②负债字据的返还;③在债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后契约义务。 2、代物清偿的成立条件。 代物清偿的要件:
6、①须有债权存在;②他种给付与原定给付不同种类;③他种给付为代替原定给付;④须当事人达成合意。 3、(★)抵消的成立条件 抵销的要件:①须双方互负债务;②须双方债务均至清偿期(但债务人以自己未到期的债务与对方当事人当事人届届清偿期的债务抵消,系放弃期限利益,应当允许);③须双方债的标的种类相同;④须债务依其性质或法律属于可抵销的范围。 此外,还有几处可考选择题的地方也应留意一下: 1、清偿是债消灭最觉的原因; 2、抵消只在相同的数额内消灭债,未抵消的部分债仍然存在; 3、合意抵消不受债的种类相同、债务都到期等限制; 4、提存后发生的后果为:提存物的所有权归债权人、风险转
7、给债权人、孳息也归债权人,提存费用也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机关只有保管不善才担责。 5、债务免除是单方行为、无偿行为、无因行为、不要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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