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时效制度的若干理论问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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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关于时效制度的若干理论问题(上)柳经纬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一、关于时效制度的存在理由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一定的期间即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法律事实。  民法上的时效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因占有他人财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而取得该财产的权利,称为取得时效。因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而丧失权利,称为消灭时效。  关于时效制度存在的理由,一般认为有二:一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二是方便案件的处理。所谓维护社会秩序,是指非所有人占有他人财产或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

2、事实状态持续经过长久的期间后,即形成相对确定的社会秩序,对于此种社会秩序,法律自有维护之必要,否则势必影响社会之安定。所谓方便案件的审理,是指法院对于年代久远的案件,常常因为证据材料灭失而难以查明事实,此时如以时效替代证据,对于时效已经届满的案件,一律确认其权利取得或消灭,则可避免当事人举证之困难,亦可方便法院对纠纷的处理。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对于上述两个理由,胡长清先生认为,取得时效偏重于第一个理由,而消灭时效则偏重于第二个理由。  我国民法学界大多也把方便法院审理案件作为时效的主要存在理由之一。  然而,

3、笔者认为,不论是取得时效还是消灭时效,其存在的理由都是出于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方便法院审理案件不足以构成时效制度的存在理由。因为,所谓案件因年代久远而证据灭失导致查证的困难,只是一种理论假设。它可能符合某些案件的实际情况,但并非所有的案件都因年代久远而证据灭失,即便证据灭失也并非都无法查明事实。在诸多适用消灭时效尤其是短期消灭时效的案件中,年代并非久远,也并非事实不清、法律关系不能确定,权利人只是因为超过时效期间行使权利就导致败诉。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事实上,无论是取得时效还是消灭时效,都存在两种对立的秩序,

4、而两种对立的秩序背后却隐藏着两种相互冲突的利益。就取得时效而言,这两种秩序分别是:基于所有人对物的所有权而已经存在的旧的秩序和基于占有人对物的长时间占有的事实而形成的新的秩序。就消灭时效而言,这两种秩序分别是:基于请求权人对义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存在的旧的秩序和因权利人长时间怠于行使权利而形成的权利处于休眠状态的新的秩序。这两种秩序处在相互对立的地位,而对立的秩序背后则是对立的两种利益的冲突。例如,对于所有权的取得时效而言,在旧有的秩序中,所有人依据其对物的所有权,有权请求占有人返还所有物;但在新的秩序中,占有人长时间占有他人财物即是一种利益,占有人如果可依取

5、得时效而获得物的所有权,则是更大的利益。在这里,所有权人的利益与占有人的利益形成了冲突。又如,对于债的消灭时效而言,在旧的秩序中,债权人依据其债权有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而债务人则应履行其义务;但在新的秩序中,债务人因债权人长时间不行使权利而无须履行其义务也是一种利益,债务人如果可因消灭时效而永久地拒绝履行其义务,则是更大的利益。在这里,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所体现的利益与债务人无须履行义务而体现的利益也形成了冲突。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时效制度就其本质而言,不过是在这两种对立的秩序和相互冲突的利益中作出

6、的在立法者看来是适当的选择。对于占有时效而言,当占有人占有他人的财物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占有人即可依时效而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此时,时效制度的运用体现了法律对占有人基于长时间对他人财物的占有事实而形成的新的秩序的肯认和对所有人基于其对物的所有权而存在的旧的秩序的否定,法律选择了新的秩序,维护了占有人的利益。对于消灭时效而言,当债权人超过时效期间未行使权利时,债务人即可获得当债权人请求其履行义务时予以拒绝的权利。此时,时效制度的运用体现了法律对基于权利长时间不行使而形成的权利休眠状态的新的秩序的肯认和对债权人可能主张权利的旧的秩序的否定

7、,法律同样选择了新的秩序,维护了债务人的利益。反之,当对他人财物的占有达不到取得时效的条件或债权人未超过消灭时效而行使权利,法律则毫不犹豫地选择原有的秩序,保护所有权人或债权人的利益。  时效制度之所以偏好于新的社会秩序,其原因在于保护新的社会秩序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社会总是在新的社会秩序取代旧的社会秩序的不断更迭中得到发展。当一种新的社会秩序出现足以取代旧的社会秩序时,法律只有选择维护新的秩序,才能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在长时间占有他人财物构成一种秩序时,使占有人依时效取得该物的所有权,符合物尽其用的社会发展要求。在债权人长时间不行使权利的场合,使得债务人得以

8、时效为由拒绝履行义务,可以起到敦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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