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8585962
大小:49.50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8-09-19
《上海市机动车维修和检测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上海市机动车维修和检测管理办法关键字:汽车维修,管理办法,华夏,汽车,汽车网2004年09月27日17:10出处:汽车售后服务网 作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维修、机动车性能检测的管理,维护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性能检测市场的秩序,保障维修和检测双方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机动车运行安全,根据《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适用本办法: (一)营业性机动车维修和二级维护以上的非营业性机动车维修; (二)机动车性能检测。
2、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性能检测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汽车维修管理处(以下简称市修管处)负责全市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性能检测活动的具体管理工作。 浦东新区、闵行区、宝山区、嘉定区、金山区和各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性能检测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汽车维修管理所(以下简称区、县修管所)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性能检测活动的具体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修管
3、处指导。 本市公安、技术监督、工商、税务、物价、劳动、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本市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性能检测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监督检查)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可以进入相关的单位、作业现场进行检查。在执行公务时,应当穿着识别服装,佩戴统一标志,并出示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 从事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性能检测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觉接受执法人员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章资质管理 第五条(开业许可制度)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性能检测活动的,应当具备国家或者本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4、规定的开业条件,并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经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修管处和区、县修管所(以下统称车辆维修管理部门)许可。 企业被吊销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性能检测许可证件不满1年、个体工商户被吊销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性能检测许可证件不满6个月的,不得从事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性能检测活动。 第六条(申请资料) 申请从事营业性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性能检测活动的,应当向受理的车辆维修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作业场所的有效证件; (三)从业人员技能证书和名册; (四)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设备明细表以及有关检定
5、证明; (五)资信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从事二级维护以上的非营业性机动车维修和非营业性机动车性能检测活动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一)、(二)、(三)、(四)、(六)项材料。 第七条(申请和审批) 需要从事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性能检测活动的,应当向车辆维修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车辆维修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者的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30天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发给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性能检测许可证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八条(境外组织、个人的申请和审批
6、)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需要从事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性能检测活动的,应当直接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第九条(工商税务登记) 取得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性能检测许可证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凭证向所在地的区、县工商、税务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经营。 第十条(经营范围标志牌的悬挂) 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性能检测经营者,应当将标明维修检测范围的标志牌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十一条(变更与歇业) 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性能检测经营者、非营业性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
7、性能检测单位需要合并、分立以及变更维修检测范围的,应当事先向原受理的车辆维修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办理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性能检测许可证件的变更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变更手续。 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性能检测经营者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期限、经营场所等变更事项的,在向工商、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应手续的同时,应当向原受理的车辆维修管理部门备案。 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性能检测经营者需要歇业的,应当事先向原受理的车辆维修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维修检测许可证件的注销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其他歇业手续。 非营业性机动
8、车维修和机动车性能检测单位需要注销或者发生本条第一款、第二款事项变更的,应当向所在地车辆维修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年度审验) 车辆维修管理部门对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性能检测经营者的经营资质实行年度审验。经审验合格的,方可继续经营。 第十三条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