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兽医局单位政务服务事项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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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畜牧兽医局单位政务服务事项服务指南行政许可(共九项)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服务指南一、办理机构:邹城市政务服务中心畜牧兽医局窗口二、申请主体:在邹城市行政区域内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动物定点屠宰加工场所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四、办理条件:1.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选址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及《邹城市畜禽养殖布局》中关于选址的有关规定。2.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布局及设施设备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

2、办法》第二章、第三章中关于布局和设施设备的有关规定。3.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    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4.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215.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建立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五、申请材料:1.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2份)2.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原件0份,复印件2份)3.制度文本(养殖场:免疫制度、用药制度、检疫申报制度、疫情报告制度、

3、消毒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畜禽标识制度等;屠宰场: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制度、检疫申报制度、疫情报告制度、消毒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各2份)4.设备清单(2份)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6.管理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2份)7.管理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2份)注:以上纸质版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六、审批程序:申请一受理—现场验收—合格发征七、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八、收费标准:不收费九、窗口服务电话:0537-5292956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核发21服务指南一、办理机构:邹城市政务服务中心畜牧兽医局窗口二、申请主体:在邹城市行政区域内乳制品生产企业

4、、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合作社。三、法律依据:1.《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条第一款;2.《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11月农业部令第15号)第十八条。四、办理条件:1、符合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布局;2、有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收购场所;3、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4、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5、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6、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五、申请材料:1.开办生鲜乳收购站申请书(3份)2.生鲜乳收购站平面图和周围环境示意图(原件1份,复印件2

5、份)3.开办者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3份)5.奶牛健康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2份)216.从业人员的培训证明和健康证明(复印件3份)7.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3份)8.管理制度文本(原件1份,复印件2份)9.承诺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注:以上纸质版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六、审批程序:申请一受理—现场验收—合格发征七、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八、收费标准:不收费九、窗口服务电话:0537-5292956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变更21服务指南一、办理机构:邹城市政务服务中心畜牧兽医局窗口二、申请主体:在邹城市行政区域内设立从事

6、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三、法律依据:1.《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2.《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章。四、办理条件:1、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2、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幼儿园、学校不少于200米;3、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4、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5、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

7、器械设备;6、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7、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21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除具备上述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2、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五、申请材料:1.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3份)2.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原件1份,复印件2份)3.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2份)4.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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