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安县畜牧兽医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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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固安县畜牧兽医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行政执法服务指南目录1、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2、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3、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4、生鲜乳收购站许可5、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6、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7、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8、水产苗种生产审批9、乡村兽医登记许可10、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1、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一、适用范围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二、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

2、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受理机构固安县畜牧兽医局四、审批机构固安县畜牧兽医局五、申请材料(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二)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三)设施设备清单;(四)管理制度文本;(五)人员情况。六、办理流程申请人申请填写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人应提供的基本材料窗口直接申请固安县畜牧兽医局申请受理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材料不

3、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退回材料,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符合申办条件Y决定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制作并向申请人送达许可证六、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八、收费标准不收费九、监督方式监督电话0316--616

4、2553十、办公地址、时间和联系方式1、办公地址:固安县育才路23号固安县畜牧兽医局2、办公时间:9月-5月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306月-8月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3、联系方式:0316-61625532、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一、适用范围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二、政策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

5、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受理机构固安县畜牧兽医局四、审批机构固安县畜牧兽医局五、申请材料1、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2、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3、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5、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6、设施设备清单;7、管理制度文本;8、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六、办理流程申请人申请填写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人应提供的基本材料窗口直接申请固安县畜牧兽医局申请受理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

6、日内退回材料,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符合申办条件Y决定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制作并向申请人送达许可证六、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八、收费标准不收费九、监督方式监督电话0316--6162553十、办公地址、时间和联系方式1、

7、办公地址:固安县育才路23号固安县畜牧兽医局2、办公时间:9月-5月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306月-8月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3、联系方式:0316-61625533、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一、适用范围兽药经营企业二、政策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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