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采 碎 石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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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采碎石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市采(碎)石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娄政办函〔2018〕37号)文件精神及上级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县采(碎)石行业,强化监督管理,切实解决安全隐患、资源破坏、环境污染等突出问题,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采(碎)石行业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高度统一思想,下定决心,采取果断措

2、施,通过依法予以保留(整治)、关闭或取缔,整治开采乱象,促使采(碎)石企业依法有序生产经营,促进全县采(碎)石行业持续、健康、安全、绿色发展。二、工作目标按照“属地管理、政府主导、国土牵头、部门联动、严格标准,依法规范”的原则,重点整治分布乱、开采乱、运输乱、监管难到位等突出问题,依法处置证照不全、严重破坏资源、严重污染环境、严重破坏生态、不按标准装载货物、拒不服从部门监管、群众反响强烈的采(碎)石企业。实现三大目标:一是采(碎)石企业依法生产、安全生产、绿色生产,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安全隐患得到彻底消除,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

3、善;二是采(碎)石企业布局更加科学,规模更趋合理,杜绝无序开采现象;三是群众关注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相关投诉明显减少,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三、工作步骤(一)动员摸底阶段(2018年8月15日-31日)1.宣传发动。成立强有力工作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召开工作部署会议,尽早启动专项整治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张贴整治通告、新闻媒体宣传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全面发动,让采(碎)石企业、生产经营者和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了解专项整治工作,积极参与、支持专项整治行动。2.调查摸底(2018年8月15日-23日)。国土、安监、工商、

4、税务、公安、环保、林业、水利等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对照整治标准,对全县采(碎)石企业的采矿许可、安全许可、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民爆物品许可、环评审批、林地占用、水土保持等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底子,建立台账。3.会商处置(2018年8月24-31日)。全县采(碎)石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整治办”)对各相关职能部门上报的摸底情况予以收集汇总后,提交县人民政府组织国土、安监、环保、公安、工商、林业、水利、经信、税务、治超办等相关职能部门联合会审,认真核实,逐矿研究,提出保留(整治)、关闭或取缔名单和

5、处置方案,并按要求上报市整治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取缔关闭:①无证非法开釆的;②资源枯竭的;③严重破坏耕地、林地、矿产等资源的;④严重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⑤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无法整改的;⑥在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明文规定禁采区域(如生态红线内或各类保护区、名胜区、公园等)开办的;⑦将采矿权倒卖牟利的。(二)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9月1日-10月31日)1.严格整改。自集中整治日起,对全县所有列入关闭、取缔、整改的采(碎)石企业依法采取停电、停供火工产品等措施,供电公司、公安部门应有力配合,确保关(停)到位。如整改确需用

6、电、火工产品的,须经县整治办审定、监管,严控用量及用途。县整治领导小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整治标准,对列入整改的采(碎)石企业列出问题清单。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对照整治标准自行整改,并主动申请县整治领导小组审核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恢复生产;不合格的,限期强制整改。逾期仍未整改达标的,一律依法予以关闭。对确定为关闭或取缔的采(碎)石企业,由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关闭决定,关闭或取缔的矿山区域必须达到“三清”(所有生产设备设施清场、生产人员清离、构建筑物清除)、“两断”(断水、断电)、“一修复”(对破坏的地质和生态环境,按整治方案复垦复绿

7、)。2.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强化执法,依法坚决打击采(碎)石企业开采、加工、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其违法行为只涉及单一职能部门的,由该职能部门负责查处;涉及2个或2个以上部门的,由县整治办指定其中一个部门牵头,联合其他部门共同查处。严禁以罚代管。公安部门对阻挠执法、暴力抗法、涉恶涉黑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强力打击。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对公职人员参与采(碎)石行业生产经营和充当“保护伞”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三)建章立制阶段(2018年11月1日-20日)县整治领导小组及各级各相关职能部门要重视工作总结

8、,完善制度,查漏补缺,巩固成果。1.加强总量控制。综合考虑生态、市场、产业、产能等因素,科学测算全县建筑用石料和石材的需求,合理确定全县保留釆(碎)石企业总数。采取整合、关闭退出等措施,实现总量控制。全县违法违规采(碎)石企业逐步全部关闭,今年内关闭40%以上。2.落实禁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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