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域名争议是与非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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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域名争议是与非的反思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越来越趋于冷静和成熟,站在域名争议解决前线的人士——包括本人在内——也开始了对过去几年争议解决实践的深入反思。最近一段时间,本人先后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吴楼法官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程永顺法官的邀约。两位法官都希望我能够参与这次反思与总结活动,对过去两年中国域名争议解决实践给出自己的评价。不同的是,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吴登楼法官寄来他两年前承办的一起域名争议案件,请我对其作为合议庭成员之一所做出的一审判决写一篇评析文章,而且越长越好。    在1个多月的时间里,我认真而又反复地阅读了上海市二中院的判决书,又重新浏览了一下本人这几年来写

2、过的关于域名争议的文章,同时对照本人参与起草的中国互联网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另外还翻阅了本人作为专家裁决的两个域名争议的案件材料,但最终还是难以下笔。说实话,由于本人在这一域名的过深涉足,充当了几种不同的角色,也曾发表过看上去有些矛盾的言论,现在还真不知道该如何为自己定位;给域名争议解决实践下评语就更难啦!好在约我写稿的法官及我的读者们对我很宽容,允许我信马由缰,有感而发,我也就没什么顾虑了。    一、域名——一个曾经被过分渲染的概念曾几何时,不知道什么是域名的人几乎被视为异类;而涉足域名问题并能有一、二见解者则被尊为前卫人士。但短短的几年过去后,今天的人们已经不能从媒体上找到关于域名的任

3、何话题,对于那些从未加入域名问题讨论的人来说,域名“问题”似乎从未发生过。但对于如我等当年甚至将域名问题视为人间头等大事予以关注的人而言,在大多数人都已洗手不干的时候再来冷静地思考思考相关的问题,必要性还是相当明显的。    两年前,即在我撰写第二个关于域名问题的长篇文章时,曾试图说服那些为域名“抢注”而大伤脑筋,并对抢注者咬牙切齿的人们,根本用不着那样恼火,因为那种由罗马字母与数字及少量符号构造的、分段式的域名即将成为过去;新的网站标识体系已经浮出水面。两年过去了,虽然域名系统基本上未发生什么变化,但随着互联网自身的发展逐步走上正确的轨道,域名受关注的程度确已大大降低。不论是域名抢注者,

4、还是其商业标识被他人抢注为域名者,在市场上的相对地位并没有发生各自期望或担心的那种变化。可以肯定地说,在商品经济环境中,商品与服务的竞争力依然,而且将永远是取胜的关键。    另外,笔者还曾在许多场合陈述过自己对域名功能的认识,即域名实际上只是一种技术参数,其标识性无异于人们早已司空见惯的电话号码。虽然这种说法遇到了许多不同见解,甚至是激烈的批判,但在两年后的今天,我仍然要坚持当年的看法。而且,经过一番洗牌后健康生存下来的互联网站已经向我们证明:仅仅靠炒作域名不会给任何人带来好处,也不可能使那些注定被淘汰的烧钱机器永远运转下去。如今,域名虽然还是互联网运行所不可缺少的参数,但更加人性化的标

5、识的使用与培育显然已经成为成熟的经营者的首选;利用“通用网址”、“网络实名”、“关键字”等简洁、明了的标识查找互联网信息源也已经成为大多数网络用户的习惯。    域名,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淡忘。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safeguard”案一审判决中认为:“域名除具有技术性功能外,在某些类别域名前注册的域名还具有引导、标示企业或企业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由于在类别域名‘。com’中的注册人均系商业性组织,如果该商业性组织的域名与他人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相同,该商业组织在利用网络进行活动时就会使人们以为域名网站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该注册商标及其权

6、利人有关联,从而造成商业上的混淆。”    在我看来,这段话至少存在两个误解:第一误解是关于类别域名的法律属性的误解。实际上,“。com”、“。net”与“。org”属于通用顶级域名(genericTop-levelDomains),即任何人均可申请在其下注册二级域名,没有任何限制的顶级域名。尽管人们通常将“。com”理解为“company”或“commerce”,但从互联网域名制度上说,这种理解并不是由任何规则确定下来的。第二个误解是关于域名一般功能的误解。其实,那些被视为“抢注者”的人之所以会将他人的商业标识或其一部分注册为自己的域名,本身即说明一般的“域名”并不具备标识价值;只有那些

7、已经在市场上建立一定信誉、拥有一定公众认知度的商业标识或非商业性身份标识被注册为域名后,相应的域名方能具备标识价值。这说明,所谓域名的商业标识性,其实是商业标识自身的价值和属性,而不是域名的功能。    当然,笔者从来也未曾否认,经过一定时间、一定方式的宣传与培育,互联网域名或其核心部分也会获得标识价值。但此时,其已不再是单纯的域名,而变成的超越域名的商业标识。就此而言,其仍然同电话号码一样,可由单一的内在技术参数发展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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