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校企共赢”模式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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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校企共赢”模式的几点思考前言:温家宝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优先发展教育的总体布局是:普及和巩固义务教育,加快发展职业教育,着力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总理强调,要把发展职业教育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使教育真正成为面向全社会的教育。由此可见,国家已充分认识到,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加快人力资源开发,是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推进我国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就业再就业的重大举措;是提高国民素质,把我国巨大人口压力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提升我国综合国力、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是贯彻党的教育

2、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实现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那么,如何发展职业教育呢?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在职业院校大力推行校企合作培养人才的新模式。这个新模式就是“校企共赢”模式。一、什么是“校企共赢”所谓“校企共赢”,就是“工学结合、校企合作、双方共赢”。也就是说,职业教育教学要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要建立学校和企业之间长期稳定的组织联系制度,通过多种鼓励校企合作方式实现互惠互利、合作共赢。校企合作办学模式已成为我国职业院校可持续发展的一条非常重要的途径。二

3、、“校企共赢”的优点1、对职业学校的学生来说:第一,工学结合,让学生学以致用,提高了学生的实际动手操作能力,增强了学生的专业技能;第二,学生在企业真实环境的文化熏陶下,在企业严格的管理环境中,意志力、团队意识、社会责任感等都将得到提升,社会适应能力明显增强,提高了学生就业竞争力。2、对职业学校来说:第一,借助企业的资源,解决了职业院校实验条件差、设备陈旧、数量不足的困难,降低学院学生培养成本;第二,学生就业竞争力的提高,增加了毕业生的就业率,从而提升了学校的影响力。3、对合作企业来说:第一,极大程度缓解了招工

4、难的问题,避免了员工荒;第二,对学生进行了细致的考察,让企业可以发现人才,使得企业良性发展。三、“校企共赢”的重点内容由于职业教育职业性、技能性和实践性的要求,职业学校在必须与相关的工厂、公司、车间等企业合作,共同实施人才培养计划。这就是“校企共赢”模式的核心内容。这个核心对于学生来说就是所谓的实习。何为实习?通常所说的实习实际上是个很宽广的概念,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总结提炼,实习基本分两种情况:一是实习人员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单位通过实践进行一定的专业训练,如《专利代理条例》中规定,初

5、次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的人员,实习满一年后,专利代理机构方可发给《专利代理人工作证》。二是实习人员出于学习需要在单位进行社会实践的行为。前面所说的“校企共赢”中的实习就是第二种情况。在实习期间学生的权益如何保障呢?是不是该由我们劳动部门来进行呢?这些都是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四、存在的一些问题2007年3月份,我市劳动部门接到了江西省某职业技术学校组织学生到我市两家企业实习的请示报告,并提供了学生的详细学籍资料及当地教育局的同意批文。我市劳动部门相当重视,及时组织安排工作人员到企业进行调查了解情况。通过工作人员到实

6、地调查了解情况,由于“校企共赢”模式的特殊性,对以下发现的情况工作人员产生了理解上的分歧:第一,存在未满16周岁的实习学生,是否属于童工范畴;第二,并未按学生的专业来安排实习岗位,是否可行;第三,学生实习是否要遵照企业员工标准;第四,学生在实习期间受伤,是否算工伤;第五,学生在实习期间是否存在劳动报酬,如果存在,又该如何领取?五、相关思考和解决办法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一)、学生年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十三条规定:“职业学校教育分为初等、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我们可以得出,我国现有的

7、职业学校教育可分初等、中等、高等三个层次。初等职业学校教育是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一种形式,是中国九年制义务教育的一部分。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是高中阶段的职业教育,这类学校包括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主要培养中级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其毕业生既可直接就业也可以考取高等学校继续深造。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是在中等职业教育的基础上进行的,目前这类学校主要有职工大学、职业技术学院、高等专科学校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

8、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也就是说,初职学生一般未满16周岁,中职学生基本已满16周岁,高职学生肯定超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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