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管理手册(制度范本、doc格式)

出纳管理手册(制度范本、doc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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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納管理手冊第一章 總則一、為加速公款收付、確保公款與公有財物保管安全及健全機關內部財務控管機制,特訂定本手冊。二、中央政府機關及國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之出納事務,依本手冊之規定辦理。三、本手冊用詞,定義如下:(一)出納事務:指依法管理現金、票據、有價證券與其他保管品等之收付、移轉、保管及帳表之登記、編製等事項。(二)出納管理單位:指管理出納事務之單位。(三)出納管理人員:指實際經管出納事務之人員。(四)主辦出納:指綜理、督導、指揮出納管理業務,不實際經管出納管理事務之人員。前項第一款所稱其他保管品,如係不動產或須堆棧倉庫保管之動產,應以契據棧單或其他證明文件代之。四、

2、出納管理人員每六年至少職務或工作輪換一次,並貫徹休假代理制度。五、出納管理人員於職務或工作輪調時,應辦理交代,並由機關首長指定人員會同主辦出納監交。出納管理人員應於後任接替之日起二日內完成交代;必要時,得陳報機關首長核准於十日內交代完畢。六、出納管理人員辦理交代,應將經管出納事務所用章戳、文件、帳表及其他公有物,連同經辦之未了事項,造表悉數交付後任,並由前、後任出納管理人員及監交人員簽章後陳報機關首長。七、出納管理人員超過一人時,應按業務實際狀況,適當分配其工作,並按其職務範圍,詳細規定其職掌及責任。八、各機關如有分地辦公者,其出納管理單位,得視事實需要,酌派人員,分區管理

3、;但各派出人員,仍受原管理單位之指揮及監督。九、出納管理單位對機關自行收支款項,收入部分,得委託金融機構代收,支出部分,除零用金外,以直接匯撥或簽發票據為原則。十、出納管理單位主要工作如下:(一)點收款項、支票、有價證券等,並填開收款收據。(二)保管櫃存現金、各種票據(包括支票、匯票、本票及外幣票據等)、支票簿、送款簿、存摺、存單、有價證券及其他保管品等。(三)按時領取有價證券之本息。(四)辦理繳款及存款手續。(五)辦理收入退還、結購外匯、匯寄與收兌款項及員工薪津(劃撥)發放等手續。(六)根據會計憑證或其他合法通知,扣繳各種稅款、捐款、借支款項、保險費及其他款項等。(七)各

4、項押標金、保證金及其他擔保之收付保管及其他收款退款等事項。(八)登記各項出納保管簿籍,編製現金結存表,及保管品類報表。(九)逐月核對由會計單位收轉之銀行存款核帳清單,是否與帳面結存相符,如有不符之處,應編製銀行存款結存差額解釋表。(十)遞送付款或轉帳憑單及領取支票憑證通知受款人領取。(十一)簽發支票辦理支付時,其支票應由機關首長、主辦會計及主辦出納簽名或蓋章,上述人員得視組織編制情形及業務特性授權代簽人簽名或蓋章。十一、出納管理人員應負責任如下:(一)經辦收付工作1.收付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及其他保管品等,如有錯誤,應查明處理。2.收入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等,除自行保管者外

5、,應按規定解繳或送存國庫。3.結存款項,如有錯誤,應查明處理。(二)經管櫃存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及其他保管品等工作1.櫃存現金應與帳面結餘相符。2.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及其他保管品等,應妥慎保管,不得挪用或墊借。有價證券之本息,應按時領取。(三)經辦帳表登記工作1.現金出納備查簿、銀行往來帳及各種帳表之記錄,應正確無誤。2.收支及現金轉帳傳票、付款憑單,應依照規定時間執行收付後,登記遞送簿移送會計單位。3.業經辦理收納或支付之相關憑證,應於次日前整理完竣並編製現金結存表,送會計單位據以入帳。第二章 安全及設施十二、出納管理單位對於經管之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及其他保管品,須有

6、安全維護設備,並應採取適當防範措施。十三、出納管理單位如與其他單位同在一辦公室工作,其位置應設在辦公室最內角為原則。十四、出納管理單位之保險櫃,應放置於乾燥處所,並儘量靠近出納管理人員。十五、出納管理單位對於有關單據,應妥慎管理。十六、出納管理單位之保險櫃門鍵應牢固、櫃壁應堅實、密碼盤應採複算者。十七、出納管理單位應注意事項如下:(一)業務無關人員不得逗留出納作業處所或翻閱各種公文、帳簿。(二)出納管理人員在工作時間,應儘量避免會客。(三)出納管理人員言辭應謙虛,態度應溫和。(四)保險櫃應不定期變更密碼,關閉時,應隨時注意迴轉密碼,關閉上鎖,鑰匙應隨身攜帶。(五)當日收付應

7、於當日結算。(六)應儘可能裝置防盜警鈴。(七)出納管理人員解領款項,應親自辦理,並視需要加派人員協助。十八、出納管理單位保險櫃內不得代為保管私人財物。第三章 收款十九、收款作業:(一)出納管理人員收到會計單位開具之收入傳票或相關單位之收款通知單,應即通知繳款人繳納。收受時,出納管理人員對收入款項,務須當面清點檢查,並及時登記備查簿,如該款項依規定應送存國庫或金融機構者,應填具送金單(簿)或繳(存)款單據,確實依照票據抬頭字樣,在票背完成背書後,如數繳存,並將繳款憑證及收據移送會計單位登帳。(二)出納管理人員對依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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