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的伦理内涵与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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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损害赔偿的伦理内涵与制度完善  摘要:离婚损害赔偿立法在我国已有百年历史。从其发端于《大津民律草案》到其被界定于《婚姻法》修正案,均以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夫妻诚信、人格尊严、公平公正为伦理内涵。探寻离婚损害赔偿的立法流程和制度架构,有助于廓清我国现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疏漏,为离婚损害赔偿立法的科学化和完备化奠定基础。  关键词:离婚损害赔偿伦理内涵制度完善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自2001年走进《婚姻法》修正案后,在司法实践和民众生活中得到应用与检验。在众口评说该制度的成败与优劣之时,学理界也从不同的视角来

2、诠释、来论证。本文试图从伦理学的视角来探寻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价值内涵,并为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找寻理论基础。  一、制度述评  在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已有百年历史。从其发端于《大清民草案》,到其被界定于《婚姻法》修正案,先后共经历了五个立法时段,每一时段的立法既是社会关系和婚姻生活的反映,也是社会价值取向与婚姻道德观念的浓缩。  1.雏型立法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雏型,承载于《大清民律草案》。该草案亲属编仿照欧陆的原则与理念创建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其第1369条规定:“呈诉离婚者,得准用前条之规定。但依第1

3、362条,应归责于夫者,夫应暂给妻以生计程度相当之赔偿。”这一界定勾勒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内涵:赔偿主体是夫;赔偿理由是夫之过错——重婚、因奸非罪被处刑、故谋杀害妻、虐待、重大侮辱、遗弃、生死不明逾三年以上、受夫直系尊亲属之虐待或重大侮辱;[1]赔偿标准相当于生计程度;赔偿适用范围是呈诉离婚;赔偿目的是照顾无过错方、照顾女性。《大清民律草案》虽界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因清廷覆灭而未施行。这部法律虽未施行,但其有关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模式设计及价值定位,则廓清了人们的离婚观念,超越了古代型的离婚立法,彰显

4、了对女性权益的保护,并为该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奠定了基础。  2.沿袭立法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沿袭立法,以《民国民律草案》为载体。该草案起草于1914年,至1925年完成全部起草工作,其亲属编完成于1915年,共计7章。《民国民律草案》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界定,既吸纳了《大清民律草案》的立法精神,又超越了其制度架构。其第1155条规定:“依第1151条规定而离婚者,无责任之一方,对于有责任之一方,得请求损害赔偿或抚慰金。”依据这一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制度架构如下:请求赔偿的主体是无责任方;请求赔偿的事由

5、仅限于《民国民律草案》第1151条规定的离婚事由,该事由与《大清民律草案》界定的离婚事由相同;赔偿的适用范围以呈诉离婚为限;赔偿内容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这一时期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拟平等的适用于男女双方,以体现男女平等的价值意识。遗憾的是,该草案完成时遭遇政变,故未及公布。  3.成熟立法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成熟立法,是以中华民国民法的最终完成为背景的。国民党政府成立之初,当时的法制局于1928年起草了《亲属法草案》,1930年12月26日公布民法亲属编,全编共7章171条。其第1056条规定:“夫妻之

6、一方,因判决离婚而受有损害者,得向过失之他方,请求赔偿。前项情形,虽非财产上之损害,受害人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但以受害人无过失为限。前项请求权不得让与继承。但已依契约承诺或已起诉者,不在此限。”这一时期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与前两个时期的立法相比,具有一定的进步性和完善性。其进步性表现为离婚损害赔偿事由的扩大——将有不治之恶疾、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被处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誉之罪被处徒刑,扩充为诉请离婚损害赔偿的理由;离婚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其完善性表现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应予以相

7、应限制——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一项身份权,不得让与和继承,但依契约承诺或已起诉者,不在此限;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有所突破——以适用于呈诉离婚为主,两愿离婚为辅。两愿离婚,是否给予损害赔偿及经济帮助,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议定。如当事人未有议定,不得向法院提出请求。[2]  4、区域立法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区域立法,是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的地区性的婚姻条例为载体的。这一时期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界定,并未成为各革命根据地婚姻立法的共识,其各根据地的法定离婚事由不同,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也不同。如在抗日根据

8、地,《晋西北婚姻暂行条例》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事由与民国民法亲属编的界定有所不同——双方感情意志根本不合无法继续同居、不能人道、有花柳病、有不良嗜好致使生活不能维持、有汉奸行为经讯证属实,成为离婚损害赔偿事由。[3]《山东省婚姻暂行条例》界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则增加了政治背景,以实现对民族利益和抗日民主利益的维护。如该条例第15条第1、第2项规定:充当汉奸者、违反抗战民主利益,政治思想严重对立、不能维持夫妻关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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