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备采购合同管理规定(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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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装备采购合同管理规定(节选)颁布单位:总装备部颁布时间:2003122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采购合同管理工作,落实装备采购计划,保证装备采购质量,提高装备采购效益,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采购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组织实施装备采购合同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本规定所称的装备采购合同管理工作,是指对国内装备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监督等一系列有组织的活动。国外装备采购合同管理另行规定。第三条装备采购合同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统一领导、分级实施、竞争择优、注重效益、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总装备部负

2、责全军装备采购合同的管理工作。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负责本系统装备采购合同的管理工作。装备采购业务部门会同装备采购计划部门、驻厂军事代表机构等承办装备采购合同订立和履行等管理工作。第三章合同订立第一节合同订立条件第九条装备采购合同必须依据总装备部下达的年度装备采购计划订立。第十条装备承制单位应当从《装备承制单位名录》中选择。第十一条装备采购合同订立前,应当完成装备设计定型或者通过鉴定。第十二条装备采购合同签订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价格(标底)报批手续。不得签订无价格合同。第十三条不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

3、条要求,需要订立装备采购合同的项目,必须经总装备部批准。第二节合同内容第十四条装备采购合同按照合同审批权限分为重要合同和一般合同。重要合同是指总装备部规定的重要装备采购合同。一般合同是指除重要合同以外的装备采购合同。第十五条装备采购合同由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授权的驻厂军事代表机构或者其他机构与确定的装备承制单位以书面形式订立。装备承制单位的确定,应当按照年度装备采购计划规定的采购方式,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采购方式与程序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第十六条装备采购合同主要包括以下条款:(一)合同当事人;(二)合同订立的依据;(

4、三)合同标的和数量;(四)交付技术状态;(五)价格、经费支付方式和条件、开户银行和账号;(六)履行期限;(七)包装、储存、运输及交付要求;(八)质量保证要求;(九)质量监督、检验验收内容和要求;(十)服务保障要求;(十一)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及违约处理,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保密要求;(十三)其他约定的事项。装备采购合同应当按照《装备采购合同基准文本》的格式制定。第三节合同谈判与起草第十七条装备采购业务部门应当组织驻厂军事代表机构或者其他机构,成立合同草案文本谈判小组,制定谈判方案,与装备承制单位进行谈判,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谈判

5、应当严格执行装备采购计划和军队有关规定。谈判进展情况应当及时上报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第十八条被授权的驻厂军事代表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应当根据谈判结果起草装备采购合同草案文本。第四节合同审定与签约第十九条被授权的驻厂军事代表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应当将装备采购合同草案文本报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审定。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应当将重要装备采购合同草案文本报总装备部审定。装备采购主管机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对装备采购合同草案文本的法律依据、承制单位资格、装备技术状态、经费、价格、进度以及其他

6、合同条款进行全面审查。第二十条装备采购合同草案文本经装备采购主管机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采购业务部门应当将审定结果通知被授权的驻厂军事代表机构或者其他机构,由被授权的驻厂军事代表机构或者其他机构与装备承制单位签订装备采购合同。第二十一条被授权的驻厂军事代表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应当将签订的装备采购合同报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装备采购业务部门审定,并由装备采购计划部门在合同文本上加盖合同管理专用章后生效。第二十二条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和军兵种装备部的装备采购计划部门应当按照《装备采购合同编号规定》

7、对合同进行编号。合同编号由部门标识、合同订立年度、合同总序号、装备分类别标识和合同分序号等构成。第二十三条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应当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文本报总装备部备案,并分发有关单位作为合同履行的依据。第二十四条装备采购合同生效后,在此之前形成的有关协议、纪要、文件等,凡与合同条款有冲突的,应当以合同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或者军队利益的;(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或者军队利益的;(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四)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五)合同

8、当事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签订合同的。合同确认无效后,合同双方应当相互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造成对方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进行赔偿。第二十五条驻厂军事代表机构应当作为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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