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土地登记代理人相关法律讲义18

2010土地登记代理人相关法律讲义18

ID:18540683

大小:2.23 MB

页数:15页

时间:2018-09-18

2010土地登记代理人相关法律讲义18_第1页
2010土地登记代理人相关法律讲义18_第2页
2010土地登记代理人相关法律讲义18_第3页
2010土地登记代理人相关法律讲义18_第4页
2010土地登记代理人相关法律讲义18_第5页
资源描述:

《2010土地登记代理人相关法律讲义18》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环球网校:视频授课+名师答疑+在线模考+内部资料,考试通过无忧!考试问吧,有问必答!音频、讲义网校免费提供,如有贩卖勿上当,免费咨询:400-678-3456转601(三)抵押权人的权利和义务1.抵押权人的权利(1)支配抵押物。抵押设定后,抵押权人并未实际占有抵押物,但仍享有对抵押物的支配权。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抵押权人仍可行使抵押权。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

2、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2)孳息收取权。抵押物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由抵押物所产生的孳息,同样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可担保债权优先受偿的抵押物的孳息,以抵押物被人民法院扣留后所产生的孳息为限。《物权法》第197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3)优先受偿权。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抵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具体而言,同一抵押物上既存在抵押权又存在普通债权时,抵押权人以

3、抵押物上所获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而普通债权人只能就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后所剩余的部分受偿。同一抵押物上存在数个抵押权或包括抵押权的数个物权时,就发生优先受偿的顺位问题。优先受偿的顺位,一般由法律作出规定。《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法律没有对抵押权与其他物权并存时抵押权人是否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作出规定,但《担保法若干

4、问题解释》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而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2.抵押权人的义务抵押权人在实现抵押权时应依照法定或约定的方式和程序,不得损害抵押人和其他人的利益。例题:留置物所有人的财产被留置后,以该留置物为标的而向他人设定抵押权,关于受偿顺序的表述,正确的是()。A.留置权与抵押权同时受偿造价工程师

5、监理工程师

6、咨询工程师

7、一级建造师

8、二级建造师

9、会计证

10、建筑师

11、安全工程师

12、会计职称

13、注册会计师

14、注册税务师

15、银行从业

16、证券从业

17、期货从业

18、经济师

19、报关员

20、外销员

21、执业药师

22、卫生职称

23、助理医师

24、职称英语

25、

26、职称日语

27、职称计算机

28、雅思

29、公共英语

30、自考英语

31、新概念

32、BEC

33、托福

34、公务员

35、人力资源师

36、高考

37、中考

38、司法考试

39、更多15页环球网校:视频授课+名师答疑+在线模考+内部资料,考试通过无忧!考试问吧,有问必答!音频、讲义网校免费提供,如有贩卖勿上当,免费咨询:400-678-3456转601B.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受偿C.抵押权优先于留置权受偿D.何者优先受偿,取决于抵押权是否办理了登记答案:B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79条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五、抵押权的行使

40、(一)概念抵押权的行使又称为抵押权的实现,是指抵押权人在债权已到清偿期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处分抵押物以优先受偿的行为。我国《物权法》195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二)抵押权行使要件抵押权的行使,须具备以下要件:1.债权已届清偿期一般情况下,抵押权的行使,需要债权已届清偿期,即债务人应当清偿债务的期限。但是,对未届清偿期的债权,抵押权人并非绝对不能行使抵押权。例如,如上所述,当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恢复原状或提供担保而遭

41、到拒绝的,抵押权人可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请求提前行使抵押权。2.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包括拒绝履行、迟延履行和不适当履行。对已届清偿期的债权,除债务人有法定抗辩事由(如不可抗力)外,债务人拒绝履行、迟延履行和不适当履行债务,抵押权人皆可行使抵押权。3.抵押合法有效抵押所担保的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抵押合同也相应无效,抵押权人也失去了行使抵押权的前提。(三)抵押权行使的方式如上所述,由于抵押权的不可分性,使得抵押权的行使同抵押物是否可分和债权价值的高低没有关系,债权人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