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财政局市供销合作社关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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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财政局市供销合作社关于北京市化肥、农药、农膜储备商品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号:京地税企[1997]113号被转发文件标题: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印发北京市化肥、农药、农膜储备商品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被转发文件文号:京财商[1996]2500号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法律级次:税收规范性文件税种:企业所得税有关规费:税收优惠:征收管理:法律救济:公布日期:1997-03-05结束时间:实施日期:1996-01-01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财政局市供销合作社关于

2、北京市化肥、农药、农膜储备商品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1997]113号崇文区地方税务局:现将市财政局、市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北京市化肥、农药、农膜储备商品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商(1996)2500号)转发给你们,对财政部门给予的价差补贴及储备商品费用补贴,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调整①。注释:①此条废止,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7]433号)一九九七年三月五日印发北京市化肥、农药、农膜储备商品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商(1996)250

3、0号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市财政二分局:为了进一步落实我市农业生产资料储备制度,切实加强市政府储备农业生产资料的财务管理,市财政局、市供销合作总社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化肥、农药、农膜储备商品财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北京市化肥、农药、农膜储备商品财务管理办法》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北京市化肥、农药、农膜储备商品财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生产资料储备商品财务管理工作,完善农业生产资料储备商品管理制度,根据市商委等四个部门联合制定的京商(市二)[1996]47号《关于试行<北京市化肥、农药

4、、农膜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化肥、农药、农膜市级专项储备商品(以下简称《储备商品》)的财务行为。第三条代储单位应加强储备商品核算,实行政策性储备与正常经营周转库存分开。对储备商品要设专户记录其进、销、存情况,正确反映成本价格变动情况。1.企业应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储备商品库存成本(见附表一)和1995年末实际储备商品库存量设置储备商品库存明细帐。储备商品库存明细帐:化肥按尿素设置明细科目:农药按杀虫类、杀菌类、除草类设置明细科目;农膜按地膜、棚膜设置明细科目。2.企业补充储备商

5、品库存时,按实际进价进行成本核算,其购进价格由市供销社、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产销及市场价格情况共同确定。3.建立储备商品推陈储新机制。在保证储备数量、品种不变的基础上,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根据产销、价格和市场的形势,要适时进行储备商品实物的推陈储新,以防止储备商品变质,保证质量标准。由于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企业负担。更新储备商品时,储备商品库存值不得调整。根据农药具有品种多,更新变化快的特点及目前实际库存变动的实际情况,为了合理划分企业经营库存与储备库存应分摊的费用,在储备库存未达到规定的700吨

6、的情况下,企业实际库存按1∶9的比例划分为企业经营库存和储备库存。4.经市政府批准以低于核定成本的价格动用储备商品时,差额部分由市财政补贴;以高于核定成本的价格动用储备商品时,差额部分由市财政收回或冲抵储备费用补贴。第四条储备商品的银行贷款利息和储备费用,由企业提出申请财政负责审核、拨付。银行贷款利息按实际储备商品库存成本所占用面资金和规定的贷款实际利率计算。储备费用包括一次性运杂费、保险费、商品正常损耗、仓租保管费等。一次性运杂费按补充储备库存时,由产地到储备库实际发生的铁路和陆路运杂费计算;商品正常损耗、

7、保险费、仓租保管费实行定额管理,正常损耗按照年4‰计算,保险费按照1‰计算,仓租保管费按化肥每月每吨7元计算;农药每月每吨60元;农膜每月每吨10元计算。另外,考虑到农药具有有效期限的特点,储备期间因农业生产未发生使用储备农药的病虫害,而造成储备农药的过期失效损失,采取定额补贴办法(按年35万元计算)。第五条储备商品贷款利息和储备费用采取按季预拨,年终清算的办法。企业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挪用补贴款。有关会计处理办法按《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储备商品帐务处理办法》(附件1)执行。第六条建立储备商品报表制度。企业应

8、于月末10日内将储备商品进、销、存月报表(见附表二)上报市供销社审核,并于月末15日内报市财政局。要做到报送及时、全面、准确,保证帐实相符,帐表相符。第七条市供销社对储备商品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不定期检查储备商品的管理和财务情况,以及时掌握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第八条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第九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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