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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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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刘刚:2010年下学期《外国刑法学》讲义第一章刑法与刑法理论第一章刑法与刑法理论一、刑法的概念与性质(一)刑法的概念1、“刑法”有狭义、广义、最广义之分:狭义上的刑法:(普通刑法)指系统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典,即刑法典。广义上的刑法:(普通刑法+特别刑法)指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所有法律规范。——特别刑法即刑法典以外的刑罚法规。最广义的刑法:(普通刑法+特别刑法+保安处分法)2、通常采用的刑法概念为: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效果的法律规范。(1)刑法规定犯罪及其法律效果。(2)刑法是一种法律规范,既是裁判规范又是强制规范;既是评价规范又是决定规范。
2、··刑法所规定的犯罪的法律效果主要是刑罚,所以我国通常称为“刑法(刑罚法规PenalLaw)”;因为适用刑罚的前提是犯罪,所以,西方一些国家称之为“CriminalLaw”(即犯罪法)。——团藤重光指出:以规范一面为重点会使用“刑法”,以事实一面为重点会使用“犯罪法”。(二)刑法的性质(1)刑法属于公法(刑法中的正义是分配的正义而非平均的正义)——“平均的正义”是指在适用法律时不考虑运用对象个人之间的差别,实行均等对待。“分配的正义”是指在适用法律时考虑适用对象个人之间的差别,按照个人的价值实行分别对待。(2)刑法属于实体法。二、刑法的机
3、能与刑法谦抑主义(一)刑法的机能1、行为规制机能行为规制机能的具体内容是:刑法将一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给予刑罚处罚,表明该行为在法律上是无(非)价值的(评价规范)。同时命令行为作出不实施这种犯罪行为的内心意思决定(决定规范)。2、秩序维持机能秩序维持机能表现为两方面:一是表现为对法益的保护。只有在其他法律不能充分保护该法益时,才动用刑法进行保护。所以,“刑法是最后的手段”,也是一种“不得以的恶。”二是表现为对犯罪的抑制和预防。通过对犯罪行为处以刑罚,抑制其他人犯罪(一般预防),预防犯罪人再次犯罪(特殊预防)。3、自由保障机能自由保障机能
4、指刑法具有限制国家刑罚权的发动、保障国民个人自由的机能。自由保障机能表现在:(1)A“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犯罪必须由刑法加以明确规定,从这种意义上说,“没有刑法就没有犯罪”。B“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只要行为人行为不构成刑法规定的犯罪,就不受刑罚处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处罚,从这意义上说,限制了国家刑罚权的发动。反过来说,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刑法规定的犯罪,他就不受国家刑罚的干预,他就是自由的,因而能保障善良国民的自由。(2)自由保障机能还表现在:对犯罪人只能根据刑法的规定处罚,而不能超出规定的犯罪。所以“刑法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
5、”44刘刚:2010年下学期《外国刑法学》讲义第一章刑法与刑法理论··三者关系:行为规制机能是刑法的本质机能;秩序维持机能与自由保障机能是刑法的派生机能。(二)刑法谦抑主义刑法所发挥的机能不是无限的。刑法是处罚犯罪的有力手段,但并不是决定性的手段和唯一的手段。另一方面,刑法是一种“恶”,但只是一种“必要的恶”,刑法应慎重地、谦虚地在必要的范围内适用。这就是刑法谦抑主义(刑法的谦抑性)。日本平野龙一指出,刑法谦抑主义有三方面含义:一是刑法的补充性(最后的手段);二是刑法的不完整性(刑法并不将所有侵害重要法益的行为都作为刑罚处罚的对象);三是
6、刑法的宽容性(即使触犯刑法,也没必要一律适用刑罚)。“危险时代的危险刑法”——一语双关、慎用三、刑法学与学派之争(一)刑法学的内涵外延:狭义上:刑法学是指刑法注释学(刑法解释学),即对现行刑法进行解释所形成的学说。广义上:还包括刑法哲学、刑法史学、比较刑法学最广义:还包括刑事学(犯罪学与刑事对策学)一般所说的刑法,指狭义的刑法,同时也包括刑法哲学。因为刑法注释学以刑法哲学为基础。刑法解释学上所出现的对立,主要产生于刑法哲学的对立。(二)学派之争菲利最先提出这种派别之分。将自己的观点称为新派,而将之前的对立观点称为旧派。1、前期古典学派(前
7、期旧派、古典学派)前期旧派:指18世纪中后期到19世纪前半期的旧派。这一时期的旧派刑法理论,以社会契约论(论证国家权利源于人民,从而达到限制国家权利、实现刑法的法定性、补充性、平等性、人道性的目的)、自然法理论为思想基础,具体表现为否定封建刑法。代表人物:贝卡里亚、边沁、费尔巴哈、康德、黑格尔前期旧派的理论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基于启蒙思想的刑法理论。这种理论以理性主义、自由主义为基础,在刑罚理论上,主张一般预防,被称为“旧派的相对主义”。主要有贝卡里亚、边沁、费尔巴哈。二是基于报应主义的刑法理论。这种理论以超个人的民族精神、国家主义为基础
8、,在刑罚理论上,主张报应刑论,被称为“旧派的绝对主义”。代表人物主要是康德、黑格尔。这两种刑法理论虽然有所不同,但基本观点是一致的。他们的观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其一,罪刑法定主义古典学派坚决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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