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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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我国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  我国198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一般认为,这条规定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原则性的法律依据。但是其中提到的主要是公民的检举权和控告权,对公众参与的其他具体权利并没有明文规定,也没有关于权利具体如何实现的规定。在对1989年环境法进行修改时构建和完善我国环境领域的公众参与制度是很有必要的。  一、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的概念和内容  (一)环境法公众参与的概念  所谓公众参与原则,有的学者称之为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

2、,有的学者称之为环境保护的民主原则。就其内涵大多数学者认为环境保护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是指生态环境的保护和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必须依靠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公众有权参与解决生态问题的决策过程,参与环境管理并对环境管理部门以及单位、个人与生态环境有关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众参与源于20世纪60年代末以来日益高涨的环境保护浪潮和对环境问题的深层次认识。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环境问题日趋严重为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世界上许多国家不断努力并进行了许多有益尝试,而倡导用法律手段保障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权利的实现,是世界各国在环境保护领

3、域所达成的共识,也是国际社会近年来大力推崇的一项重要活动  (二)环境公众参与制度的内容8  一般来说,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理论基础是环境公共财产论,环境管理的公共信托理论,环境权理论。虽然现在对环境权的概念、内容等尚存争议,但是环境权包括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公众参与就属于其程序性权利是没有争议的。其实,就公众参与的内涵等也还是在讨论研究中,但是一般认为,公众参与原则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环境信息公开,即每个公民对行政机关所持有的环境信息拥有适当的获得利用权,或者称之为环境知情权,环境知情权是公众参与的前提和基础。其次是环境决策参

4、与权,即保证给与每个公民参加环境政策决策的机会。最后是当环境或公民的环境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让人人都能有效地使用司法和行政程序,包括补偿和补救程序。这三种权利被认为是公众参与的当然之意。  1、环境知情权  又称环境信息权,是指公众依法享有的从法定机构取得有关环境信息的权利,这一权利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前提。《我们共同的未来》中明确指出。人们有权知道环境的真实状况。,公众只有先了解环境状况及其与生活和健康之间的关系,了解保护环境的方法和途径,才有可能充分履行环境保护的义务;只有先了解了企业的环境行为、政府和环境主管部门环境政策的信息,才有

5、可能行使其权利来保护环境。  2、环境参与权  环境参与权是指参与有关环境决策过程的权利。随着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发展,环境参与权具体包括:对有关具体活动决策的参与、对与环境有关的政府决策的参与和对环境立法的参与,当然还需要通过法律规定保障参与的途径和方式。8  3、环境诉讼权  环境诉讼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和管理的重要途径之一。当政府、单位或个人实施的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时,如果不能提起诉讼或没有人提起诉讼,不仅会使公众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受到侵害,同时也会使环境遭到损害。只有赋予公众环境诉讼权,利用法律的威慑力,才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环

6、境违法行为。  二、我国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的立法现状  (一)现有公众参与制度的环境法律规定  在我国环保法中,让公众参与的立法,主要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督(检举揭发),如《环境保护法》第六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条、《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于问题的决定》第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五条、《水污染防治法》第五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等。如1996年《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强调。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检举和揭发各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19

7、97年《环境信访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环境信访人有下列权利:(一)检举、揭发、控告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侵害公民合法环境权益的行为;(二)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对污染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三)检举、揭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及失职行为……。第二,对可能涉及到公众环境利益的专项规划草案、报告,发表环境评价的意见。如《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等。8如《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一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

8、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二)现有公众参与制度环境法律规定的不足  我国公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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