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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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总 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2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以下简称本准则)第一章(第一条至第六条),主要说明本准则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含义,并对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提出总体要求。  一、本准则的适用范围  本准则第二条指出,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具体而言,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年度财务报表、中期财务报表执行审计业务,以及对已审计财务报表执行重新审计业务。  二、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含义  本准则第三条第一款指出,前任注册会计师是指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对最近期间财务报表出具了审计报告或接受委托但未完成审计工

2、作,已经或可能与委托人解除业务约定的注册会计师。  当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变更时(变更已经发生或正在进行之中),前任注册会计师通常包含两种情况:(1)已对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发表了审计意见的某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例如,对于执行200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A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而言,前任注册会计师是指执行200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B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2)接受委托但未完成审计工作的某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例如,对于执行200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A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而言,前任注册会计师是指之前接受委托执行200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但尚未完成审计工作

3、的B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而2004年度的财务报表,可能是由B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也可能是由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  上述两种情况的前提条件基本相同,都是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的审计业务委托关系已经终止或有可能终止。对于已对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发表了审计意见的前任注册会计师来说,当最近一期财务报表的审计工作已经完成后,该前任注册会计师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在审计业务委托关系上一般存在两种可能:(1)委托人提出不再续聘该会计师事务所,而改聘另一家会计师事务所;(2)委托人决定续聘该会计师事务所,但该会计师事务所拒绝接受续聘。对于接受委托但未完成审计工作的前任注册会计师及其所

4、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来说,也存在两种可能:(1)委托人已经解聘或拟解聘该会计师事务所;(2)该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  值得注意的是,本准则关于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定义中包括“可能与委托人解除约定”的情形,即虽然委托人尚未正式与会计师事务所解除业务约定,但业务约定有可能终止。这种情形通常出现在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但尚未完成审计工作的情况下。委托人(被审计单位)可能与前任注册会计师在重大的会计、审计问题上存在意见分歧,并试图通过接触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寻求有利于自己的审计意见,而一旦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了有利于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意见,被审计单位就会解聘前任注册会计师。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购买审计

5、意见”(Opinion Shopping)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后任注册会计师通过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而拒绝接受委托,委托人就不敢轻易解聘前任注册会计师,从而使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利益得以保护。  在实务中,还可能出现委托人在相邻两个会计年度中连续变更多家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最极端的情况是,不仅在相邻两个会计年度中连续变更多家会计师事务所,而且在当期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在这种情况下,前任注册会计师是指相对于执行当期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而言,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出具了审计报告的某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之后接受委托对当期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但未完成审计工作的所有会

6、计师事务所。  还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最近期间的财务报表仅经过代编(Compilation)或审阅(Review),执行代编或审阅业务的注册会计师不能视为前任注册会计师。  三、后任注册会计师的含义  本准则第三条第二款指出,后任注册会计师是指代表会计师事务所正在考虑接受委托或已经接受委托,接替前任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  当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变更时(正在进行变更或已经变更),后任注册会计师通常包括两种情况:(1)在签订业务约定书之前,正在考虑接受委托的注册会计师。此时,后任注册会计师对于是否接受委托尚未做出最后决定,正准备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待了解有关

7、情况之后再做决定。(2)在签订业务约定书之后,已接受委托接替前任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  四、重新审计业务中的前后任注册会计师  本准则第四条规定,如果被审计单位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已审计财务报表进行重新审计,正在考虑接受委托或已经接受委托的注册会计师应视为后任注册会计师,之前对已审计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应视为前任注册会计师。  由于某些特殊原因或需要,委托人有可能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已审计财务报表进行重新审计。在这种情况下,之前对已审计财务报表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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