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研究:香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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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TO公布厄瓜多尔再诉欧盟香蕉案执行情况专家组报告(2008-04-1321:10:06)转载 分类:WTO争端解决欧盟香蕉案再次败诉——WTO执行专家组裁定欧盟没有执行争端解决机构香蕉案裁决 2008年4月7日,WTO公布“欧共体——香蕉进口、销售和分销体制案”(厄瓜多尔第二次诉诸DSU第21.5条)执行专家组报告,裁定欧盟没有执行争端解决机构作出的建议和裁决。 2006年11月16日,厄瓜多尔再次根据《关于争端解决程序与规则的谅解》(DSU)第21.5条和GATT1994第23条要求与欧盟就香蕉进口、销售和分销体制问题进行磋商。2006年11月28日,厄瓜多尔修改了其根据DSU第21.5

2、条和GATT1994第22条提出的磋商请求。2007年2月23日厄瓜多尔要求建立第21.5条执行专家组审查欧盟的新香蕉制度是否符合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和裁定。2007年6月15日总干事组建了专家组审理此案。 2008年4月7日,执行专家组公布其报告,结论如下: 专家组驳回欧盟提出的前提问题(preliminaryissue)——即因欧盟和厄瓜多尔在2001年4月签订了双边香蕉谅解协议,厄瓜多尔不得质疑欧盟现有的香蕉进口体制,包括对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国家(ACP国家)的优惠政策。据此在审查厄瓜多尔提出的实质性主张及欧盟援用的辩护意见后,专家组得出以下结论:1.欧盟对原产自ACP国家的香蕉每年

3、授予775,000公吨的零关税配额构成了对此类香蕉的优惠待遇,而这一待遇没有惠及原产地为非ACP国家的WTO成员生产的同类香蕉,因此与GATT1994第1.1条不符;2.“多哈豁免”于2006年1月1日到期,因此没有证据表明自专家组建立之日至此报告之日期间有任何GATT1994第1.1条下的豁免适用于欧盟对原产自ACP国家零关税配额的优惠政策;3.欧盟目前的香蕉进口体制,尤其是为ACP国家保留的优惠关税配额与GATT1994第13.1条、第13.2条引言及第13.2(d)条不符;4.欧盟对最惠国进口香蕉的适用关税设为每公吨176欧元,不考虑考虑在220万公吨配额内的每公吨75欧元的约束关税,

4、这一普通关税超过了欧盟减让表第一部分中设定和规定的税率,因此与GATT1994第2.1(b)条不符。5.就解决此争端而言,无需就厄瓜多尔根据GATT1994第2.1(a)条提出的主张另作裁定。鉴于欧盟目前实施的由2005年11月29日理事会第1964/2005号条例确定的香蕉进口体制,包括对原产自ACP国家的香蕉予以零关税配额和目前设定的每公吨176欧元的最惠国关税,专家组认为欧盟没有执行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和裁决。根据DSU第3.8条,如发生违反在适用协定项下所承担义务的情况,则该行为被视为初步构成利益丧失或减损案件。据此,专家组认为依欧盟违反GATT1994各种条款的情况和程度判断,欧盟的

5、行为造成了厄瓜多尔在GATT1994下的利益丧失或减损。专家组建议争端解决机构要求欧盟纠正其与GATT1994下义务不符的措施。 (张蔚蔚根据WTO网站和该案专家组报告编译)  案情背景——节选自张蔚蔚《WTO争端解决机制:对执行阶段的法经济学分析》(2007年) 这场著名的“香蕉大战”[2]始于1975年。当时欧共体与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地区(ACP[3])的46个小国(大多数都是欧共体成员国如法国、英国的前殖民地)签订了第一个洛美协定。欧共体为了限制与其进行谈判的国家的数量,人为将发展中国家进行了划分,尤其是将西半球划分为两个阵营:一部分国家得到了洛美协定下的贸易利益,另一部分国家被排

6、除在了洛美贸易体制之外[4]。对于ACP国家而言,洛美协定的主要利益在于[5]:(1)获得更多的欧洲市场准入,协议授予ACP国家对欧洲的99.5%出口品实施零关税,并且建立在非互惠基础上(也就是ACP国家市场无需对欧盟的商品予以零关税);(2)ACP国家的出口产品如受到“价格波动和生产变化”的影响可以享受协议下的补偿机制,以帮助这些国家“实现稳定性、实现盈利目标以及持续的经济增长”;(3)ACP国家还享有技术和体制方面的援助。洛美协定下的香蕉协议给予了ACP国家进一步的优惠,规定了他们出口到欧共体市场的香蕉享有优惠的市场准入[6]。更为重要的是,香蕉协定规定欧共体维持ACP国家的优惠市场准入

7、地位,并帮助他们扩大香蕉出口。在随后的三个洛美协定中[7],欧共体扩大了原始承诺,协议对ACP国家的香蕉实行免税准入,并对非ACP国家的香蕉进口实行配额,以确保ACP国家的特别待遇。尽管香蕉协定给ACP国家带来了稳定的就业,保障了他们出口市场的利润,但这种贸易优惠也引发了不当的经济影响。虽然ACP国家生产香蕉的成本是非ACP国家生产成本的两倍之多[8],但优惠贸易条款鼓励洛美协定的签约国扩大香蕉生产。ACP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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