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决事实在诉讼中的效力应具体分析发展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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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预决事实在诉讼中的效力应具体分析  易劲松冯露  预决事实及其在民事诉讼中的效力  预决事实,是指为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为体现司法的统一,并体现诉讼的终局性,对生效裁判已确认的事实一般不允许再行争执。如果在后诉中,同一争议事实被重新提起,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法院不得作相反的认定,由此预决事实就在后诉中自然产生一种免证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即预决事实赋予了免证效力,将其纳入当事人无需举证的范畴。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

2、院通过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中,再次确认了预决事实属于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的事实范围,但同时也规定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我国对预决事实效力的这一规定实际上是从前苏联借鉴而来:根据前苏联民事诉讼纲要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由法院在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或民事判决中作出的有关法律事实和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结论,对于解决有关同样事实的案件的法院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又称为预决力,体现在证据法上则具有免证效果。1964年颁布的《苏联民事诉讼法典》第五十五条也规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某一民事案件的判决所认

3、定的事实,在审理由同样的人参加的另一些民事案件时无须重新证明”(第二款):“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某一刑事案件判决,对于审理受到刑事判决人的行为的民事法律后果的案件的法院来说,只在是否有过这种行为和此种行为是否为该人所实施的问题上具有约束力”(第三款)。  对预决事实效力的具体分析  (一)预决事实是否属于司法认知对象  有学者把预决事实认定为司法认知事项,当事人无需举证。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待商榷。司法认知或称审判上的知悉,是指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以裁定的形式直接确认特定事实的真实性,及时平息没有合理根据的争议,确保审理顺利进行,从而提高诉讼效率的一种诉

4、讼证明方式。简言之,法院对某些事实,可以无须证明就认为存在。它起源于古代的法谚,即“显著之事,无需证明”。从这一概念可看出司法认知的一个最主要特征是:显著,即对社会公众来说是被广泛知晓的。而预决事实具有明显的个案性质,不仅不被社会大众所知晓,就算是审理本案的法官之外的其他法官也不知道,不能成为对法院“显著的事实”。  综观各国立法,司法认知一般包括:众所周知的事实和在法院显著的事实,而在法院显著的事实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法官对于本院工作人员及其他法院的重要官员的辨认及任期;本院职员与庭审律师的签字、法院的记录、惯例、术语,其他法院的设立及管辖,

5、其他法院的法官及该法院的印文。但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其司法认知对象都不包括预决事实。  从上述分析可知,预决事实不符合司法认知的内涵,不应作为司法认知对象,其效力应该从其他角度来考虑。  (二)预决事实是否具有免证效力  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实际上赋予了预决事实以免证效力,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它既可以节约诉讼成本,又可以避免不同审判间的矛盾、混乱。也有学者对此持完全相反的观点,否定所有的裁判确定的事实具有效力。其理由有:(1)每一个案件都是在相对的司法环境下审理的,都有其相应的特殊性,在案件中被法官认定的事实强制其他法官认同,违反了认识

6、规律;(2)每一个案件确认的事实在另一案件中所处的地位及性质不同?证明程度要求不同,不能同等对待。  笔者认为,预决事实在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资源以及减轻当事人举证责任方面有相当积极的意义,但是一律规定预决事实的免证效力在某些方面也有明显缺陷。刑事、民事、行政裁判所达到的证明标准是不同的。而我国三大诉讼法对证明标准的规定则是统一的,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在学理上被称为一元性标准。可是,尽管设定这种一元化的证明标准的出发点是好的,但设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尤其是可操作性值得探讨。否定一元性的证明标准,实现多元性的证明标准,是符合司法实践的

7、实际情况的,也是符合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哲学要求。2001年出台的《若干规定》肯定了上述观点,明确了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只需要达到“高度盖然性占优势”而非“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既然三大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不同的,不同性质的裁判对证据证明力的要求也是不同的,那么其判决所能达到的真实性程度肯定也是不同的。从逻辑上推理,它们相互之间应该不具有拘束力。举一个浅显的例子,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中,法院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作出了无罪判决。被害人随后提起了民事侵权诉讼,法官经过审理,根据“高度盖然性占优势”的

8、民事证明标准认定侵权行为成立,裁决被告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如果按照现行立法的规定,刑事诉讼中已生效的判决对在后的民事审判有预决力,那法官就应该据此认定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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