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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18
《根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要求,现就做好2003年多 …》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附件:2013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扶持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申报指南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2013年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国农办〔2013〕92号),为更好地择优选项,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2013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扶持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现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如下: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加快现代农业建设、提升农业竞争力和促
2、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围绕区域优势特色产业发展,以高标准农田建设为载体,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股份合作和专业合作经营体系建设;培育一批带动能力强、与农民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的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形成一批运作规范、组织带动力强的股份合作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一批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市场竞争力强的优势特色产业;13着力解决制约农业产业发展的关键问题和薄弱环节,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推动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创新,强化现代农业发展的产业支撑。二、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试点项目的扶
3、持重点、立项条件和投入政策(一)扶持重点。在大规模建设高标准农田的基础上,根据区域优势产业发展需要,重点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开展农业基础设施、良种繁育、污染物防治、废弃物综合利用和社会化服务体系等公益性项目建设,以及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应用、农产品精深加工、流通体系及品牌建设;同时,支持与龙头企业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的合作化组织开展农业基础设施、规模化标准化种植养殖基地等项目建设。通过支持完善和延伸产业链条,做大产业规模,提升产业整体竞争力,促进主导产业优化升级和集聚发展。(二)立项条件。1.项目立项条
4、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法规,资源优势突出,属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范围。--13与农业合作组织或农民有合同协作式或股份合作式大规模生产基地。其中,龙头企业所在地粮棉油等大宗农产品生产基地不低于1万亩、经济林等高效种植业生产基地不低于5000亩、设施栽培生产基地不低于500亩;养殖业达到当地标准化养殖规模以上;加工产品所需原料的80%以上来自所在地合作经济组织成员或种养大户;流通设施项目涉及的农产品主要来自所在地农户;在种养、收购、加工等环节具有统一规范的运行管理机制
5、。--项目建设方案符合农业可持续发展要求。技术及生产工艺先进可行,技术依托可靠,设备方案先进,与技术方案、生产工艺匹配,土建工程等合理可行;冷链物流和市场体系基础好;种养业生产过程减少农药、化肥、添加剂等投入品的不合理使用,符合相关农业生产规范要求;产品质量安全可靠,达到绿色、有机水平,并获得省级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项目带动能力强。与农民通过合同或股份合作等方式建立起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种植养殖项目带动农户300户以上,加工流通项目带动农户500户以上,带动农民增收效果明显。--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环
6、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要求。项目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环保要求,获得了省级环保部门的排污许可;地表水资源供需平衡,13不需新打机电井;利用现有机电井使用地下水能够得到有效恢复;农业面源污染能得到有效治理;农业生产废弃物能得到有效利用。--项目竞争优势明显,市场前景广阔,产品销售顺畅;投入产出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项目投资估算客观,投资结构合理,融资方案切实可行,财政资金使用方向明确、符合政策规定。--流转用地或项目建设用地手续合法。2.项目单位条件。(1)龙头企业。--2010年1
7、2月31日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经营业绩良好,总资产报酬率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2011、2012年连续盈利,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2011、2012年资产负债率低于70%;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企业资产状况良好,不良资产比率较低;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2012年固定资产净值10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2倍。--企业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员工工资、不欠社会统筹保险金;13--企
8、业产权清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企业与农民以多种形式,形成联结紧密、科学合理的利益共同体;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一般为曾获得过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2)农民专业合作社。--2011年12月31日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合作社法人具有良好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具备相应的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能力。--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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