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单证实务课程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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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贸易单证实务课程案例库 1.我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签订进口合同,从加拿大进口木材到中国,使用信用证方式结算。信用证中规定“AVAILABLEWITHISSUINGBANKBYACCEPTANCE,DRAFTSAT90DAYSAFTERSIGHTDRAWNONTHEISSUINGBANK”。开证行收到单据后认为单据相符,于是发出加押电报通过交单行通知受益人,称其已承兑了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05年5月17日。2005年5月13日,开证行收到法院发出的针对该信用证项下的将付款项的止付令,理由是乙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请问,法院发的止付令是否恰当?在此种情况

2、下,开证行是否可免除其付款责任?为什么?分析:法院发的止付令不恰当。我国《票据法》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所以,开证行就必须到期付款,不能免除其付款责任。 2.我国甲公司与南美某国乙公司签定出口合同,从中国出口服装到该国,使用托收方式结算货款,汇票期限为D/AAT30DAYSAFTERSIGHT。代收行应甲公司要求,对汇票进行了保证,在汇票上注明“AVALISED”(保付),并通知到期日为2005年5月20日。汇票经承兑后,代收行将汇票寄给甲公司。但是,甲公司未在到期日收到付款。经向代收行了解,付款人乙公司被清盘。甲公司于是要求

3、代收行履行付款责任,遭到代收行拒绝,理由是托收业务属于商业信用而非银行信用。请问,在本案中,代收行是否可免除其付款责任?为什么?分析:代收行不能免除其付款责任。因为代收行对汇票进行了保证,汇票一经保证,保证人应负的责任与被保证人完全相同。此案中,代收行可在清偿汇票债务后,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3.进口商要求出口公司改变运输方式提前或取消装运部分货物(已超过原信用证允许的数量增减幅度)。我某出口公司收到一国外来证,货物为40000只打火机,总价值为4万美圆,允许分批装运,采用海运方式。后客户来传真表示急需其中10000只(总数量的1/4

4、)打火机,要求改用空运方式提前装运,并提出这部分货款采用电汇方式(T/T)在发货前汇至我方。遇到此类问题该怎么办?分析:做法:收到T/T款后立即空运10000只打火机,然后,在装运有效期前海运剩余30000只打火机,随后递交全套单据向银行议付,单据上的数量与金额分别为30000只与3万美圆。因该证规定允许分批装运,银行便认为货物已被分批装运,只要单据与信用证完全相符,根据UCP600规定,开证行凭相符交单履行付款责任。假如该客户要取消其中10000只打火机,出口商也可采取类似的方法进行处理。如果该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PartialShipment

5、NotAllowed)或我方没有充分利用“允许分批装运”条款,为解决上述问题,我方只得要求客户修改信用证,从而给进出口双方带来不必要的银行费用和麻烦。 4.承兑交单(D/A)项下产生的拖欠[案情]我国沿海一家进出口集团公司与澳大利亚B公司有3年多的合作历史,双方一直保持着良好贸易关系。合作初期,B公司的订单数量不大,但是该公司的订货也很稳定,且付款情况也较好。后来,随着双方之间的相互了解和熟悉,我进出口公司为B公司提供了优惠付款条件,由最初的信用证即期、D/P即期、D/A60天到D/A90天,而双方的贸易额也由每年的六、七万增加到七、八十万美元。199

6、9年9月,B公司又给我进出口公司下放了一批订单,货物总值25万美元,价格条件为CIF墨尔本,而我进出口公司在未对该客户进行严格信用审核的情况下,同意给予对方D/A180天的信用条件。1999年11月,全部货物如期出运,我进出口公司也及时向银行提交了单据。2000年5月,汇票承兑日到期时,B公司以市场行情不好,大部分货物未卖出为由,要求延迟付款。之后,我进出口公司不断给B公司发传真、EMAIL等,要求该公司付款或退货。B公司对延迟付款表示抱歉,并答应尽快偿付。2000年11月,B公司以资金困难为由,暂时只能偿付我进出口公司3万美元。我进出口公司表示同意,

7、并要求马上汇款。即使这样,B公司一会儿说其财务人员有病,一会儿又称其主要负责人休假,继续拖欠付款。2001年1月,B公司总经理K先生辞职,在此之前,我进出口公司与B公司的所有交易都是经由K先生达成的。以后,B公司对我进出口公司的所有函件没有任何答复。到2001年3月,我进出口公司与B公司失去联系。2001年5月,东方国际保理中心受理此案,通过调查得知,B公司已于2001年3月申请破产。东方国际保理中心为我进出口公司及时申请了债权,尽力争取把其损失降到最低。但是,根据当地清算委员会的最初报告,保理中心了解到,B公司债务总额为其资产总额的三倍,且该公司90

8、%以上的资产已经抵押给银行。不言而喻,我进出口公司将蒙受巨大的坏帐损失。请对此案进行分析。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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