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诉讼关于我国证据交换制度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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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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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萨发生反对萨芬撒反对萨芬萨范德萨范德萨反对萨芬撒旦飞萨芬撒旦撒大幅度萨芬撒关于我国证据交换制度的几点思考  梁远平 朱琳  【摘要】为了能够在审前整理民事案件的争点,保障当事人的对抗平衡并进一步提高诉讼效率,我国借鉴英美国家的证据开示制度建立了证据交换制度,但是由于我国职权主义模式的制约、相关制度的缺失以及诉讼观念的限制等原因,证据交换制度在我国收效甚微。本文的目的就是针对该问题提出几点思考。  证据永远是诉讼纠纷解决中永恒的话题,是法官作出判决的依据也是当事人获得有利判决的保障。为保证现代诉讼多重价值的实现,法律人努力在证据的获得上规划出适当有效的方式、程序,证据交

2、换就是其中之一。  我国所称的证据交换在英美法系中称为discovery程序,国内学者有的译为证据开示程序,有的译为证据发现程序。Discovery程序是从1938年的《联邦民事诉讼规则》改革而来,它的设置主要是为了满足以下的几个价值需求:(1)提高当事人收集证据的能力,进一步促进程序公正;(2)增加证据的总量,有利于案件客观真实的发现;(3)保证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4)增加程序的透明性和公正性;(5)有利于确定争点,提高诉讼效率,减少开庭次数,实现案件的集中审理;(6)有利于克服突袭裁判;等等。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并未对证据开示制度作出任何规定,但在民事审判实务中

3、,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我国部分地区法院试行了庭前证据交换制度。我国最早对证据交换制度加以规定的司法文本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此后,1998年7月6日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6日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由于这些规定对证据交换制度的框架作了大致的构建,一些地方法院相继推出了证据交换的规则。这些规则的推出和实施,对于防止诉讼拖延,提高法院审判工作效率,防止诉讼突袭具有积极的作用,但这些证据交换规定与国外的discovery程序差别巨大,其规定很简单、

4、很粗糙,存在多重缺陷,特别是受运作环境的约束,证据交换制度设置的目的(即诉讼争点明确化、法官规划有序的庭审、证据保全、促进和解)能否真正地达到,使我们不得不产生疑问。  我国虽然也有证据交换的制度,但是实践中却是作用甚微。原因在于:  一、诉讼模式的制约  笔者认为诉讼模式的制约是我国证据交换制度收效甚微的根本原因。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并没有英美国家的证据开示制度,证据的收集方法比较有限,主要有文书提出命令、证据保全、法院依职权调查证据等等。大陆法系的证据收集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成本,防止了因证据开示所带来的诉讼拖延[①]。但是,这种职权性倾向已经凸现

5、出巨大的缺陷,诸如日本、德国这些大陆法系国家都开始着手改革,引进英美国家的证据开示制度。Discovery程序根植的土壤就是以对抗制为基本特征的当事人主义模式,体现在discovery制度是一种当事人主导型的证据开示,由当事人及其律师进行,法院一般不干预。法官作为中立的裁判者,只是通过证据开示了解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和证据材料,明确争议之焦点,以作出公正裁决。当事人未主张的事实,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收集调查证据。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除了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提出证据的责任之外,法院还有职责全面调查核实收集证据,甚至裁判依据的事实可以不限于当事人所主张的范围。这样的职权介

6、入大大扩大法官的裁量权,使得法官失去了中立性。法官的倾斜性又进一步使得当事人失去了公正裁判的程序利益。要知道证据交换的首要目的是为了达到一种当事人之间的对抗平衡,消除诉讼突袭,保障对抗的公平性,而提高诉讼效率不过是从属价值。[②]  二、相关制度的缺失  1.审前程序  在美国,审前程序是民事诉讼最重要的步骤之一,在一件民事案件在以审判形式予以解决之前,可能会经历数月甚至数年的审前准备。法官和律师正事力图通过审前程序一以整理清楚案件的争点,也正是在审前程序,当事人与律师进行初步评估以确保案件是由正确的当事人在正确的法院提起并已从事了调查证据收集与请求相关的证据。审前程

7、序的目的就是清除无关的事项,准许当事人获得信息,并且确定是否存在适于审判的争点,所有的内容都导向一个有效率的审判或在知情后作出的和解。[③]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至119条规定的法院及当事人的审前准备活动的主体是法官,法官为追求客观真实,主动介入,依职权调查收集自己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材料,失去中立性和公正性。同时为了追求实体公平,法院不得不重复开庭,也不利于集中审理和庭审效率的提高。审前准备程序的设立还涉及到设立审前程序法官的问题。我国审前准备程序的改革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是有立案庭负责案件的审前准备活动,这就是所谓的“大立案”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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